大家好!我是建寧
很少在這裡跟大家說工作、演出以外的事
但有些話還是需要好好的讓關心我的朋友們了解
今日的新聞謝謝來關心的媒體朋友
但是有些媒體報導沒有跟我確認過,有了錯誤的報導內容,擔心大眾會被誤導,我在這裡跟大家說明:
今日法院的判決再次認證華研合約保證書為詹小姐親簽無誤
只是法官認為她可能記憶混淆或誤會而錯誤認知才輕判無罪
因誣告罪屬公訴罪,起訴主體是檢察官
就法律部分,我們尊重檢察官後續決定、盡力配合
就個人部分
詹小姐無論出於忘記或誤會提出荒謬的提告
在道義上至少欠我和華研一個道歉吧!
再次謝謝大家的關心!
下面附上今日的判決文
幫大家畫重點,請看第一條
法院已再次證實合約是詹小姐親自簽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89號被告詹雯婷誣告案件
判決結論:詹雯婷無罪
一、保證書為被告所簽署,並非陳建寧、何燕玲、呂燕清所偽造,此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囑託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將本案保證書上之筆跡作為「爭議字跡」,將被告確認為其親自簽署之16份文件及開庭簽名字跡作為「比對字跡」加以鑑定,其後作成本案保證書上「詹雯婷」之簽名係被告所簽署之鑑定結果。
二、被告於102年5月1日核閱演藝經紀合約書、補充協議書㈠、通知書及保證書書面,前2份文件涉及被告權益重大、長達數10頁滿是法律詞彙,被告非無可能在詳閱確認完後,即對於較簡短的通知書及本案保證書之簽署過程不復記憶或與其他文件簽署之記憶混淆、重疊。且觀之詹雯婷與謝宥慧、何燕玲、陳建寧之對話紀錄,均無提及詹雯婷與華研公司間具有合約關係,已然加深詹雯婷認為保證書非其所簽署之錯誤認知。
三、依本件檢察官所舉事證,不能證明被告有誣告之確定故意,故不能形成有罪之確信,即檢察官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收起
很少在這裡跟大家說工作、演出以外的事
但有些話還是需要好好的讓關心我的朋友們了解
今日的新聞謝謝來關心的媒體朋友
但是有些媒體報導沒有跟我確認過,有了錯誤的報導內容,擔心大眾會被誤導,我在這裡跟大家說明:
今日法院的判決再次認證華研合約保證書為詹小姐親簽無誤
只是法官認為她可能記憶混淆或誤會而錯誤認知才輕判無罪
因誣告罪屬公訴罪,起訴主體是檢察官
就法律部分,我們尊重檢察官後續決定、盡力配合
就個人部分
詹小姐無論出於忘記或誤會提出荒謬的提告
在道義上至少欠我和華研一個道歉吧!
再次謝謝大家的關心!
下面附上今日的判決文
幫大家畫重點,請看第一條
法院已再次證實合約是詹小姐親自簽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89號被告詹雯婷誣告案件
判決結論:詹雯婷無罪
一、保證書為被告所簽署,並非陳建寧、何燕玲、呂燕清所偽造,此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囑託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將本案保證書上之筆跡作為「爭議字跡」,將被告確認為其親自簽署之16份文件及開庭簽名字跡作為「比對字跡」加以鑑定,其後作成本案保證書上「詹雯婷」之簽名係被告所簽署之鑑定結果。
二、被告於102年5月1日核閱演藝經紀合約書、補充協議書㈠、通知書及保證書書面,前2份文件涉及被告權益重大、長達數10頁滿是法律詞彙,被告非無可能在詳閱確認完後,即對於較簡短的通知書及本案保證書之簽署過程不復記憶或與其他文件簽署之記憶混淆、重疊。且觀之詹雯婷與謝宥慧、何燕玲、陳建寧之對話紀錄,均無提及詹雯婷與華研公司間具有合約關係,已然加深詹雯婷認為保證書非其所簽署之錯誤認知。
三、依本件檢察官所舉事證,不能證明被告有誣告之確定故意,故不能形成有罪之確信,即檢察官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