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按照约定住了快25年的房子,到头来不仅要我搬走,还反要支付占用使用费,这可怎么办啊?”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会客区,一位头发花白的老人声泪俱下,在冠领律师的耐心安抚下,老人讲述了她的故事。
老人名叫李尚英,北京西城人,与陈建国为夫妻。陈建国父亲生前有一处单位分配的房屋,1999年2月,经过共同协商,陈建国的弟弟姐妹一致同意让大哥多分父亲遗产。于是,在弟弟妹妹的见证下,陈建国与妹夫严举钢签订了《家庭协议书》。约定该分配房屋无论搬迁前后,均由陈建国一家居住,其余家人可临时性居住。
没想到的是,1999年8月,该房屋真的被纳入了拆迁范围,经拆迁安置分得了一间位于北京西城区的自管公房,李尚英带着女儿随陈建国搬入该房屋。
俗话说,不患寡而患不均,因当时的决定亲手送陈建国一家入住新房,严举钢心中很不是滋味,但介于妹夫的身份,一开始他并未表现出来。
2017年,陈建国妹妹去世,遗产分割问题撩动了严举钢对案涉房屋的心思。他看准了李尚英夫妇文化水平不高、懂得不多的劣势,经过一番周折,成功与有关部门签订了协议书,将案涉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他自己。
因为陈建国在家中的威信,变更承租人后,一家人仍保持着微妙的和平,直到陈建国去世,这个潜伏多年的居住权之争才拉开了帷幕。严举钢与李尚英发生了多次争吵与诉讼,但因案涉房屋承租人为严举钢,李尚英一再维权失败。
2023年,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李尚英限期搬离案涉房屋,并向严举钢支付从2018年起的占用使用费3.2万元。要被赶出居住了近30年的房屋,还反要赔偿,这个结果李尚英无论如何都无法接受,经过朋友推荐,李尚英谨慎地选择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委托,委派呼先军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介入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李尚英对案涉房屋是否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二、严举钢对案涉房屋是否有居住使用的权利。针对焦点问题,冠领律师调阅历次诉讼卷宗,仔细梳理证据材料,形成代理意见,代理李尚英提起上诉。
冠领律师向二审法院补充了相应证据,并发表了新的上诉意见:
首先,《家庭协议书》对住房的使用原则及具体管理方法约定:“该住房无论搬迁前,还是搬迁后,均交由陈建国一家人共住。”“陈建国一家人”范围应以《家庭协议书》签订时为限。根据李尚英与陈建国的结婚证等证据可见,李尚英与陈建国结婚在先,因此《家庭协议书》中约定的范围应为陈建国、李尚英及女儿三人。
其次,案涉房屋系拆迁安置所得,自1999年交付后,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均按照《家庭协议书》之约定履行。故李尚英作为陈建国的妻子,根据《家庭协议书》约定,对案涉房屋有居住使用的权利。现严举钢主张李尚英腾退案涉房屋并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后,虽现在严举钢系案涉房屋的公房承租人,且《家庭协议书》中本就约定严举钢等其余家人是具有临时性居住的权利的,严举钢要求判决其对案涉房屋有居住、使用权,并无诉之必要。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
在冠领律师的努力下,成功帮助李尚英“逆风翻盘”,撤销了一审不利判决。本案结束后,李尚英又委托冠领律师提起了确认诉讼,最终顺利得到法院的判决,确认了她对案涉房屋有居住使用权。案件结束后,李尚英特向冠领律师送锦旗以表感谢。(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老人名叫李尚英,北京西城人,与陈建国为夫妻。陈建国父亲生前有一处单位分配的房屋,1999年2月,经过共同协商,陈建国的弟弟姐妹一致同意让大哥多分父亲遗产。于是,在弟弟妹妹的见证下,陈建国与妹夫严举钢签订了《家庭协议书》。约定该分配房屋无论搬迁前后,均由陈建国一家居住,其余家人可临时性居住。
没想到的是,1999年8月,该房屋真的被纳入了拆迁范围,经拆迁安置分得了一间位于北京西城区的自管公房,李尚英带着女儿随陈建国搬入该房屋。
俗话说,不患寡而患不均,因当时的决定亲手送陈建国一家入住新房,严举钢心中很不是滋味,但介于妹夫的身份,一开始他并未表现出来。
2017年,陈建国妹妹去世,遗产分割问题撩动了严举钢对案涉房屋的心思。他看准了李尚英夫妇文化水平不高、懂得不多的劣势,经过一番周折,成功与有关部门签订了协议书,将案涉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他自己。
因为陈建国在家中的威信,变更承租人后,一家人仍保持着微妙的和平,直到陈建国去世,这个潜伏多年的居住权之争才拉开了帷幕。严举钢与李尚英发生了多次争吵与诉讼,但因案涉房屋承租人为严举钢,李尚英一再维权失败。
2023年,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李尚英限期搬离案涉房屋,并向严举钢支付从2018年起的占用使用费3.2万元。要被赶出居住了近30年的房屋,还反要赔偿,这个结果李尚英无论如何都无法接受,经过朋友推荐,李尚英谨慎地选择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委托,委派呼先军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介入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李尚英对案涉房屋是否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二、严举钢对案涉房屋是否有居住使用的权利。针对焦点问题,冠领律师调阅历次诉讼卷宗,仔细梳理证据材料,形成代理意见,代理李尚英提起上诉。
冠领律师向二审法院补充了相应证据,并发表了新的上诉意见:
首先,《家庭协议书》对住房的使用原则及具体管理方法约定:“该住房无论搬迁前,还是搬迁后,均交由陈建国一家人共住。”“陈建国一家人”范围应以《家庭协议书》签订时为限。根据李尚英与陈建国的结婚证等证据可见,李尚英与陈建国结婚在先,因此《家庭协议书》中约定的范围应为陈建国、李尚英及女儿三人。
其次,案涉房屋系拆迁安置所得,自1999年交付后,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均按照《家庭协议书》之约定履行。故李尚英作为陈建国的妻子,根据《家庭协议书》约定,对案涉房屋有居住使用的权利。现严举钢主张李尚英腾退案涉房屋并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后,虽现在严举钢系案涉房屋的公房承租人,且《家庭协议书》中本就约定严举钢等其余家人是具有临时性居住的权利的,严举钢要求判决其对案涉房屋有居住、使用权,并无诉之必要。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
在冠领律师的努力下,成功帮助李尚英“逆风翻盘”,撤销了一审不利判决。本案结束后,李尚英又委托冠领律师提起了确认诉讼,最终顺利得到法院的判决,确认了她对案涉房屋有居住使用权。案件结束后,李尚英特向冠领律师送锦旗以表感谢。(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