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纵横吧 关注:2,122贴子:25,114
  • 0回复贴,共1

不要把“老外”变“法外”(一)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老外”变“法外”,主动担当的民营企业家竟然身陷囹圄?
媒体人/张文赓
陈道云,本是一位普普通通的民营企业家。但是,最近因为与一中外合资企业股东之间的纠纷,却让自己一下子变得不仅不普通,而且还成了一个最蹊跷的被告人。
直到今天,被收监的民营企业家陈道云仍然不明白,自己为了防止公司损失,主动承担管理责任,处理公司滞留的原材料,怎么就构成犯罪了呢?
这起厄运的来临,正是这样一起合资企业的股东纠纷开始引发的。
2011年11月,顶维(信丰)绘画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该公司系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生产、加工和销售绘画用品、气雾喷漆剂等业务,外方股东为香港AVT 公司,占股55%,法人代表为Levi;中方股东为深圳合九公司,占股45%,法人代表为陶阳,股东有陈道云等人。
2020年2月,顶维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陶阳离世,合九公司与AVT公司对于接下来谁主导顶维公司的运行产生分歧。陈道云作为接替陶阳的中方公司总经理,与外方公司约定,其将临时接手顶维公司的管理,直到Levi抵达中国境内。
2020年3月,Levi来到中国协商,但为逃避防疫封控,3月17日擅自离境,迄今再未返回中国。面对数百位员工的期望,陈道云决定继续管理顶维公司。从陈道云的有效管理下,即使在疫情期间,这个企业也正常生存下来了。最仁义的是,始终未拖欠一位员工的工资。
2021年6月,顶维公司在中方股东未收到通知的情况下召开公司股东会议,聘任Levi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并于当年12月变更工商登记。
没想到,在工商登记未变更期间,正是陈道云的“多管闲事”让自己惹出了麻烦。
那时,顶维公司因为没有安全生产负责人,被信丰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停止生产。但是,公司在停产前还购置了一批原材料,这批材料难道就被白白浪费?
为了维护顶维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陈道云联系另外两家公司,并以约140万元的市场价格购买了该笔原材料。然而,就在签订原材料合同之后,Levi委托的国内代理人却拿走了顶维公司的公章、财务文件等,使陈道云彻底丧失了控制权。由于原材料的购置合同约定见票后45天付款,而顶维公司未开票,因此购买原材料的公司一直未将140万元的货款打到顶维公司账面。
也正是这笔140万元的货款,给陈道云惹出了麻烦。
2022年2月,AVT公司发现原材料不见后报警。于是,一个简单的民事纠纷就转向了刑事诉讼。为此,陈道云被信丰县检察院指控涉嫌挪用资金罪而起诉。起诉书指控陈道云在明知顶维公司无法开票的情况下,以约定见票后45天付款的方式,故意侵犯顶维公司的资金使用收益权。对此,陈道云聘请的辩护律师作了无罪辩护。但是,信丰县法院一审判处陈道云有期徒刑一年。
至此,陈道云从一个勇于担当的民营企业家,转而变成了犯罪分子。他不懂法律,但是总感觉事情不应当如此。为此,辩护律师所在的律所委托了多位国内知名刑法、民商法学教授,对案件的罪与非罪问题进行了专家论证。所有专家一致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陈道云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专家表示,首先,陈道云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挪用”行为。陈道云在代行管理权期间,处理滞留原材料,是正常的经营行为,交易过程均有公司间合同佐证。对方公司未支付原材料货款系因合同约定的“见票后45天付款”并未达成,外方管理下的顶维公司从未开票或催款。更没有证据证明,陈道云在此期间,将该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谋取了个人利益。
其次,陈道云缺乏犯罪故意。在原材料合同签订时,顶维公司的公章、财务账册等尚未被Levi方拿走,陈道云无法“明知”顶维公司无法开票。合同约定见票后45天付款也是由买方公司提出,符合交易习惯。更何况,陈道云不负有推动购买材料的和生公司付款的法律义务。所以,不应从陈道云“并未要求和生公司及时将货款支付给顶维公司”的行为中,臆断推测出其主观犯罪故意。
最后,本案是典型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犯罪。即使从外方公司角度来看,陈道云无权代理顶维公司处理该批原材料,本案也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陈道云不构成任何犯罪。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来看,刑事立法和司法要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用刑法谦抑性彰显司法人文理性。在解决各类纠纷时,我们应优先考虑使用民事纠纷的解决办法,而不是刑事诉讼。如果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那么就不应上升为刑事诉讼,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资源和司法成本的浪费。
至于那个所谓外国股东代理人到相关司法机关闹访缠访行为,完全可以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宪法原则予以依法处理。
(待续)


IP属地:江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4-08-02 07:5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