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现在提到传销,最先想到的往往是法制节目中被打击的一批又一批批传销组织,认为现实生活中已经没有传销组织了。实际上,传销犯罪从未从人们的生活中消失,传销话术也随着时代的变化对其洗脑方式进行了相应的改变。我们的生活中许多人深陷传销而不自知,三生直销公司将分析近几年传销犯罪的形式、特点与法律后果,希望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传销的危害并远离传销组织。
传销的形式与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简单的说,传销的行为模式是先编造事由使得参加者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加入组织,然后组织内形成层级,最后参加者通过对其发展的成员缴纳的金钱进行提成而获利。在这套模式中,参与者所获得的“收入”取决于其发展的成员数量。而传销组织具有严格的等级制度,不同等级的参加者对新入会成员缴纳费用的提成比例不一,一个新会员“入会”缴纳的费用往往由高层级的成员提走绝大部分,而底层的参与者只能拿到很少的提成。在这种模式下,盈利的唯一方式只有不停的发展下线,因此传销组织一经查处往往规模庞大,成员众多。
传销的受害人:
由于传销组织成员经过洗脑相信其所从事的工作具有合法且暴利的特点,其传销的对象主要是亲朋好友,实践中常见许多人将自己的父母儿女、兄弟姐妹均发展为下线,将家里所有收入均投入传销组织,而其实际上获得的提成远远不及其投入的多。
值得一提的是,绝大多数参加人也都是传销的受害人。有的参与者被组织洗脑严重,相信自己的行为可以赚钱,所以不停发展下线。而有些参与者即使识破了传销组织的本质,往往还会继续从事传销行为,这是因为传销组织加入的费用往往很高,许多人出于回本的目的不停的发展下限,认为起码要把投入的钱赚回来再离开。殊不知在传销组织制定的返利规则中,绝大部分人是无法“赚钱”乃至不可能回本的,换言之,参与者们缴纳的入会费,才是领导层的非法收入的主要来源。所以绝大多数参与者往往是受害者。
近几年传销的特点:
随着时代的变化,传销的话术也在不停地更新。近几年的传销主要有两类:
第一类,有实际的产品,通过购买产品加入组织,通过销售产品的数量计算份额。传销组织在宣讲时过分夸大产品的功效,并强调其产品的合法性与价格的合理性,然后给产品定以极高的价格,告诉参与者购买产品就可以加入组织,并对其销售的份额进行按级别提成。这种有实际产品的传销组织对参与人而言往往难以识别。出于相信产品的功效,许多参与人认为自己只是在购买保健品,就算赚不了钱还买到了产品,获得了实惠。实际上,该产品往往成本极低且不具备实际效用,组织的营利来源并不在于销售产品,而在于发展下线,本质还是传销。
第二类,没有实际的产品,直接通过购买份额加入组织,通过其发展的份额数来拿返利。这种组织往往宣称其购买的产品属于“虚拟经济”的一种,所以没有实体。伴随的话术常常是国家政策正在鼓励发展虚拟经济,购买份额就是响应政策号召,为国家做贡献,同时还能赚钱。许多传销组织培训时往往会告诉成员其公司有党政机关为其“站台”,让参与人相信该组织是合法的。
现实中,大多数传销组织为了让参与者相信其“合法”,往往都会强调其产品及公司具有党政机关的支持或具有红色背景,伪造一些具有政府支持的“获奖证书”等证明组织合法的文书,在进行洗脑宣讲时展示给参与者。而参与者们往往文化水平比较底下,很容易相信其话术,认为自己在从事合法工作。此外,传销组织的洗脑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传销组织经常组织“学习”和“培训”,而内容大多为“羊皮卷”、“成功学”等外观上属于“正能量”的内容,其洗脑内容往往夹杂在其中。许多参与者认为其参与的组织传播的都是积极的人生态度进而相信其工作的的内容也合法,所以加入传销组织。
参与传销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处罚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参与者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组织领导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实践中鉴于传销组织的危害,对于传销组织的领导者,往往会从严处理。
天上不会掉馅饼,暴利往往伴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传销行为害人害己,希望大家可以通过本文认识到传销的特点与危害,远离传销组织,做守法公民。
传销的形式与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简单的说,传销的行为模式是先编造事由使得参加者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加入组织,然后组织内形成层级,最后参加者通过对其发展的成员缴纳的金钱进行提成而获利。在这套模式中,参与者所获得的“收入”取决于其发展的成员数量。而传销组织具有严格的等级制度,不同等级的参加者对新入会成员缴纳费用的提成比例不一,一个新会员“入会”缴纳的费用往往由高层级的成员提走绝大部分,而底层的参与者只能拿到很少的提成。在这种模式下,盈利的唯一方式只有不停的发展下线,因此传销组织一经查处往往规模庞大,成员众多。
传销的受害人:
由于传销组织成员经过洗脑相信其所从事的工作具有合法且暴利的特点,其传销的对象主要是亲朋好友,实践中常见许多人将自己的父母儿女、兄弟姐妹均发展为下线,将家里所有收入均投入传销组织,而其实际上获得的提成远远不及其投入的多。
值得一提的是,绝大多数参加人也都是传销的受害人。有的参与者被组织洗脑严重,相信自己的行为可以赚钱,所以不停发展下线。而有些参与者即使识破了传销组织的本质,往往还会继续从事传销行为,这是因为传销组织加入的费用往往很高,许多人出于回本的目的不停的发展下限,认为起码要把投入的钱赚回来再离开。殊不知在传销组织制定的返利规则中,绝大部分人是无法“赚钱”乃至不可能回本的,换言之,参与者们缴纳的入会费,才是领导层的非法收入的主要来源。所以绝大多数参与者往往是受害者。
近几年传销的特点:
随着时代的变化,传销的话术也在不停地更新。近几年的传销主要有两类:
第一类,有实际的产品,通过购买产品加入组织,通过销售产品的数量计算份额。传销组织在宣讲时过分夸大产品的功效,并强调其产品的合法性与价格的合理性,然后给产品定以极高的价格,告诉参与者购买产品就可以加入组织,并对其销售的份额进行按级别提成。这种有实际产品的传销组织对参与人而言往往难以识别。出于相信产品的功效,许多参与人认为自己只是在购买保健品,就算赚不了钱还买到了产品,获得了实惠。实际上,该产品往往成本极低且不具备实际效用,组织的营利来源并不在于销售产品,而在于发展下线,本质还是传销。
第二类,没有实际的产品,直接通过购买份额加入组织,通过其发展的份额数来拿返利。这种组织往往宣称其购买的产品属于“虚拟经济”的一种,所以没有实体。伴随的话术常常是国家政策正在鼓励发展虚拟经济,购买份额就是响应政策号召,为国家做贡献,同时还能赚钱。许多传销组织培训时往往会告诉成员其公司有党政机关为其“站台”,让参与人相信该组织是合法的。
现实中,大多数传销组织为了让参与者相信其“合法”,往往都会强调其产品及公司具有党政机关的支持或具有红色背景,伪造一些具有政府支持的“获奖证书”等证明组织合法的文书,在进行洗脑宣讲时展示给参与者。而参与者们往往文化水平比较底下,很容易相信其话术,认为自己在从事合法工作。此外,传销组织的洗脑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传销组织经常组织“学习”和“培训”,而内容大多为“羊皮卷”、“成功学”等外观上属于“正能量”的内容,其洗脑内容往往夹杂在其中。许多参与者认为其参与的组织传播的都是积极的人生态度进而相信其工作的的内容也合法,所以加入传销组织。
参与传销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处罚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参与者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组织领导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实践中鉴于传销组织的危害,对于传销组织的领导者,往往会从严处理。
天上不会掉馅饼,暴利往往伴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传销行为害人害己,希望大家可以通过本文认识到传销的特点与危害,远离传销组织,做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