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东西部协作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促进全县产业升级,扩大我县以静宁苹果为主的农特产品销售规模,增加群众收入,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根据《关于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支持消费扶贫行动的通知》(津援办发〔2020〕5号)及《关于下达静宁县2024年东西部协作财政援助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静农领办发〔2024〕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奖补办法。
第二章 奖补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 奖补对象:在静宁县注册登记,围绕全县苹果及深加工产品、马铃薯及深加工产品、早酥梨、小杂粮、胡麻油、烧鸡、大饼、野菜等农特产品,开展生产加工销售经营活动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第三条 奖补条件:申报对象线上、线下销售量要达到一定规模,且在带动帮助农村群众(特别是脱贫户和“三类户”)销售农特产品方面发挥一定作用,同时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申请期限内未发生安全、环保、产品质量等责任事故。
第四条 申报对象在申报奖补过程中需提供真实有效的销售印证资料。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本办法所列奖补资金从2024年东西部协作财政援助资金中列支,资金文件《关于下达静宁县2024年东西部协作财政援助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静农领办发〔2024〕13号)。
第四章 奖补类别及标准
第六条 申报对象自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线上销往外省市(含天津市场)的静宁苹果销售额达到60万元及以上、其它农特产品销售额达到30万元及以上,线下销往外省市(含天津市场)的静宁苹果销售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其它静宁农特产品销售额达到6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金额比例进行奖补,苹果按照销售额的2%奖补,其他产品按照3%进行奖补。线上、线下销售奖补金额分别不超过5万元,合计不超过8万元。
第五章 奖补流程
第七条 申报对象要在2024年11月10日前填写《静宁县2024年度东西部协作消费帮扶项目奖补申请表》,同时提交申请报告,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法人有效身份证件、开户银行账号等复印件,销售额数据佐证资料,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签字)和所申报奖补项目要求的其他佐证资料。县商务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审定后,确定最终奖补金额。
第八条 拟奖补结果通过静宁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九条 拟奖补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商务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将奖补资金拨付至各奖补对象。
第十条 对在奖补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主体,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奖补资金,并纳入奖补黑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奖补资金补完废止。
静宁县商务局
2024年8月13日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东西部协作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促进全县产业升级,扩大我县以静宁苹果为主的农特产品销售规模,增加群众收入,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根据《关于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支持消费扶贫行动的通知》(津援办发〔2020〕5号)及《关于下达静宁县2024年东西部协作财政援助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静农领办发〔2024〕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奖补办法。
第二章 奖补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 奖补对象:在静宁县注册登记,围绕全县苹果及深加工产品、马铃薯及深加工产品、早酥梨、小杂粮、胡麻油、烧鸡、大饼、野菜等农特产品,开展生产加工销售经营活动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第三条 奖补条件:申报对象线上、线下销售量要达到一定规模,且在带动帮助农村群众(特别是脱贫户和“三类户”)销售农特产品方面发挥一定作用,同时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申请期限内未发生安全、环保、产品质量等责任事故。
第四条 申报对象在申报奖补过程中需提供真实有效的销售印证资料。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本办法所列奖补资金从2024年东西部协作财政援助资金中列支,资金文件《关于下达静宁县2024年东西部协作财政援助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静农领办发〔2024〕13号)。
第四章 奖补类别及标准
第六条 申报对象自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线上销往外省市(含天津市场)的静宁苹果销售额达到60万元及以上、其它农特产品销售额达到30万元及以上,线下销往外省市(含天津市场)的静宁苹果销售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其它静宁农特产品销售额达到6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金额比例进行奖补,苹果按照销售额的2%奖补,其他产品按照3%进行奖补。线上、线下销售奖补金额分别不超过5万元,合计不超过8万元。
第五章 奖补流程
第七条 申报对象要在2024年11月10日前填写《静宁县2024年度东西部协作消费帮扶项目奖补申请表》,同时提交申请报告,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法人有效身份证件、开户银行账号等复印件,销售额数据佐证资料,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签字)和所申报奖补项目要求的其他佐证资料。县商务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审定后,确定最终奖补金额。
第八条 拟奖补结果通过静宁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九条 拟奖补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商务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将奖补资金拨付至各奖补对象。
第十条 对在奖补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主体,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奖补资金,并纳入奖补黑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奖补资金补完废止。
静宁县商务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