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326是由成都康诺亚研发、具有全新作用机制和全球自主知识产权的I类创新药,靶向胸腺基质淋巴细胞生成素(TSLP)。TSLP是炎症级联反应的启动因子之一,抑制TSLP可以从炎症发生的早期进行干预,阻止免疫细胞释放促炎细胞因子。TSLP与特应性皮炎、哮喘、慢性鼻窦炎等过敏性疾病的发生密切相关,在临床被证明是对低Th2型哮喘(约40%人群)有效的靶点。临床前研究表明,CM326安全性良好、药效优异,不同体外药效学研究均证实本产品生物学活性明显强于国外同靶点药物。
研究药物:CM326重组人源化单克隆抗体注射液(II期)
登记号:CTR20230693
试验类型:对照试验(VS 安慰剂)
适应症:中重度哮喘
申办方:康诺亚生物医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用药周期
CM326重组人源化单克隆抗体注射液的规格:220mg(2mL)/瓶;用法用量:220mg Q4W/Q2W,皮下注射给药;用药时程:52周。
入选标准
1、具备理解研究性质的能力,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年龄≥18且≤75周岁,男女不限,体重≥40kg。
3、诊断为哮喘至少1年。
4、支气管扩张剂使用前FEV1测定值≤正常预计值的80%。
5、签署知情前24个月内或筛选期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
6、签署知情前已连续≥3个月接受中-高剂量ICS联合至少一种控制药物,并在签署知情前维持稳定治疗方案和剂量治疗≥1个月。
7、哮喘控制调查问卷-5(ACQ-5)评分≥1.5。
8、签署知情前12个月内必须经历过≥1次重度哮喘急性发作事件,且签署知情前1月内未经历过重度哮喘急性发作事件。
9、受试者(包括伴侣)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最后一次研究药物给药后3个月内无生育计划且自愿采取高效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1、签署知情前6个月内接受过有相同治疗目的的生物制剂。
2、既往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或签署知情前8周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曾使用过生物制剂/全身性免疫抑制剂治疗炎症性疾病。
3、签署知情前30天内接受过免疫球蛋白或血液制品。
4、签署知情前8周至随机化前,接受过治疗哮喘用途以外的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者。
5、签署知情前3个月内接种活疫苗或减毒疫苗,或计划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或减毒疫苗。
6、签署知情前3个月内开始脱敏治疗。
7、签署知情前12个月内接受过支气管热成形术。
8、当前吸烟者或戒烟<6个月者,戒烟≥6个月的既往吸烟者其吸烟史≥10包年。
9、经研究者判断,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或者其他可能损伤肺功能的肺部疾病。
10、签署知情前4周至随机化前,具有活动性感染或急性感染需要全身性抗感染治疗。
11、既往有已知或疑似免疫抑制病史,即使感染已消退;或者存在不寻常的频发性、复发性或长期感染。
12、恶性肿瘤病史。
13、存在任何重度和/或未能控制的疾病且研究者判断影响药物评价,包括但不局限于:严重的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的精神障碍史、重大心血管疾病、经强化治疗仍控制不佳的糖尿病、患有QTcF间期延长或持续性心律失常等。
14、签署知情前8周内进行过大手术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需要全身麻醉或住院治疗>1天的手术。
15、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筛选期妊娠检测结果阳性;妊娠状态或哺乳期女性。
16、筛选期HIV或梅毒螺旋体血清学检测阳性。
17、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
18、有肝肾功能异常的受试者,如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2倍正常值上限,或者血清肌酐>1.5正常值上限。
19、患有除哮喘之外的导致外周血嗜酸性粒细胞计数升高的全身疾病,或其他疾病如未接受标准治疗或标准治疗无效的蠕虫寄生虫感染。
20、对CM326注射液或安慰剂成分过敏或不耐受或有严重药物过敏、过敏性休克病史。
21、签署知情前3个月内参加过任何药物或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者,或者签署知情前仍在某项临床研究的随访期内或试验药物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
22、筛选前3个月内大量饮酒者。
23、签署知情前5年内有药物滥用史。
24、研究者认为具有任何可能导致受试者不能完成本研究或给受试者带来明显风险的任何情况或具有降低入组可能性的其他因素。
研究中心
北京
广东广州
贵州贵阳
河北石家庄
黑龙江哈尔滨
河南郑州
湖北襄阳
湖南常德
吉林长春
内蒙古呼和浩特
山西太原
上海
四川成都
陕西西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山东济南
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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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药物:CM326重组人源化单克隆抗体注射液(II期)
登记号:CTR20230693
试验类型:对照试验(VS 安慰剂)
适应症:中重度哮喘
申办方:康诺亚生物医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用药周期
CM326重组人源化单克隆抗体注射液的规格:220mg(2mL)/瓶;用法用量:220mg Q4W/Q2W,皮下注射给药;用药时程:52周。
入选标准
1、具备理解研究性质的能力,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年龄≥18且≤75周岁,男女不限,体重≥40kg。
3、诊断为哮喘至少1年。
4、支气管扩张剂使用前FEV1测定值≤正常预计值的80%。
5、签署知情前24个月内或筛选期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
6、签署知情前已连续≥3个月接受中-高剂量ICS联合至少一种控制药物,并在签署知情前维持稳定治疗方案和剂量治疗≥1个月。
7、哮喘控制调查问卷-5(ACQ-5)评分≥1.5。
8、签署知情前12个月内必须经历过≥1次重度哮喘急性发作事件,且签署知情前1月内未经历过重度哮喘急性发作事件。
9、受试者(包括伴侣)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最后一次研究药物给药后3个月内无生育计划且自愿采取高效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1、签署知情前6个月内接受过有相同治疗目的的生物制剂。
2、既往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或签署知情前8周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曾使用过生物制剂/全身性免疫抑制剂治疗炎症性疾病。
3、签署知情前30天内接受过免疫球蛋白或血液制品。
4、签署知情前8周至随机化前,接受过治疗哮喘用途以外的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者。
5、签署知情前3个月内接种活疫苗或减毒疫苗,或计划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或减毒疫苗。
6、签署知情前3个月内开始脱敏治疗。
7、签署知情前12个月内接受过支气管热成形术。
8、当前吸烟者或戒烟<6个月者,戒烟≥6个月的既往吸烟者其吸烟史≥10包年。
9、经研究者判断,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或者其他可能损伤肺功能的肺部疾病。
10、签署知情前4周至随机化前,具有活动性感染或急性感染需要全身性抗感染治疗。
11、既往有已知或疑似免疫抑制病史,即使感染已消退;或者存在不寻常的频发性、复发性或长期感染。
12、恶性肿瘤病史。
13、存在任何重度和/或未能控制的疾病且研究者判断影响药物评价,包括但不局限于:严重的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的精神障碍史、重大心血管疾病、经强化治疗仍控制不佳的糖尿病、患有QTcF间期延长或持续性心律失常等。
14、签署知情前8周内进行过大手术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需要全身麻醉或住院治疗>1天的手术。
15、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筛选期妊娠检测结果阳性;妊娠状态或哺乳期女性。
16、筛选期HIV或梅毒螺旋体血清学检测阳性。
17、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
18、有肝肾功能异常的受试者,如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2倍正常值上限,或者血清肌酐>1.5正常值上限。
19、患有除哮喘之外的导致外周血嗜酸性粒细胞计数升高的全身疾病,或其他疾病如未接受标准治疗或标准治疗无效的蠕虫寄生虫感染。
20、对CM326注射液或安慰剂成分过敏或不耐受或有严重药物过敏、过敏性休克病史。
21、签署知情前3个月内参加过任何药物或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者,或者签署知情前仍在某项临床研究的随访期内或试验药物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
22、筛选前3个月内大量饮酒者。
23、签署知情前5年内有药物滥用史。
24、研究者认为具有任何可能导致受试者不能完成本研究或给受试者带来明显风险的任何情况或具有降低入组可能性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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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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