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居正吧 关注:8,028贴子:87,216

论明代嘉靖间两淮盐商分工体制的确立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一、对盐商分化原因的不同认识
第一种是“困守支”说。在明代文献中,有关盐商分化、分工及其原因的清晰完整表述,较早的是总理江北等处屯盐都御史庞尚鹏在隆庆二年(1568)清理盐法报告中的一段文字:
查得国初原无边商、内商名色。自边商难于守支,故卖引于内商。内商难于报中,故买引于边商。一专报中,一专守支。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24-09-04 22:33回复
    庞尚鹏的这个说法,有三点值得注意:一是盐商里面出现了边商和内商的分化与分工。二是边商、内商的分工互相依赖,分属于开中法实施的不同环节,一专报中,一专守支。三是盐商分化与分工的根源在“难于守支”,这一说法可称为盐商分化的“守支”说。黄仁宇赞同这一说法。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24-09-04 22:34
    回复
      第二种是“配支”说。庞尚鹏的“守支”说没有说明盐商的分化始于何时。到清修《明史·食货志》,则认为始于成化年间。该《志》云:
      (成化)十九年颇减存积之数,常股七分,而存积三分。然商人乐有见盐,报中存积者争至,遂仍增至六分。淮、浙盐犹不能给,乃配支长芦、山东以给之。一人兼支数处,道远不及亲赴,边商辄贸引于近地富人。自是有边商、内商之分。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3楼2024-09-04 22:34
      回复
        该《志》关于盐商分化根源的说法可称为“配支”说。曾仰丰赞同这一说法。但藤井宏从盐政术语使用的不准确(“配支”应称为“兑支”“兼中”“搭中”),年代错误(一商兑支两个盐场早在正统时即已出现),商人因“配支”而放弃利润丰厚的淮盐、不符合商人逐利的本质(或者说若兑支造成边、内两商分化,那么内商活动的主要场所应该是浙江、长芦、山东,而非两淮)诸方面论证了“配支”不能成为边商、内商分化的契机。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4楼2024-09-04 22:34
        回复
          第三种是“商买余盐”说。左树珍《盐法纲要》指出:“[由于盐引积滞,明廷]于是定召商办课之法,商买余盐之法,此弘治时事也,而成化以前无闻焉。自兹以来,凡中引办课者,谓之边商;内地守支者,谓之内商;专事运卖者,谓之水商。”但对弘治时的商买余盐为何能造成盐商的分化与分工,并未予以说明。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5楼2024-09-04 22:35
          回复
            第三种是“商买余盐”说。左树珍《盐法纲要》指出:“[由于盐引积滞,明廷]于是定召商办课之法,商买余盐之法,此弘治时事也,而成化以前无闻焉。自兹以来,凡中引办课者,谓之边商;内地守支者,谓之内商;专事运卖者,谓之水商。”但对弘治时的商买余盐为何能造成盐商的分化与分工,并未予以说明。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6楼2024-09-04 22:36
            回复
              对于藤井宏的说法,范金民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叶淇变法不能轻易被否定,但叶淇变法为时并不长久,至迟到嘉靖八年(1529),明廷仍行开中纳粮老办法;并且引用万历六年(1578)两淮巡盐御史董光裕的说法,认为“配支”实为边内两商分化的契机,可以说是支持《明史·食货志》的说法。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7楼2024-09-04 22:37
              回复
                二、盐商分化诸说的逻辑与实证
                为叙述方便,笔者拟用两种盐商分化的逻辑模型来切入进一步论证。
                模型A:假设明初盐法能得到公正彻底的执行,自由市场秩序能得到有效维持,那么中盐商人的盈利水平完全取决于经营能力,盐商虽然也会发生分化,但分化较模型B要慢得多。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8楼2024-09-04 22:37
                回复
                  模型B:假设明朝盐法不能得到公正执行,市场中充满权力干预,那么中盐商人的盈利水平不仅取决于经营能力,更取决于他与权力的关系,或者说取决于商业资本的权力构成,权力构成越高,盈利能力越强,资源就越迅速向权力构成高的占窝势要和投托势要的“奸商”集中。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9楼2024-09-04 22:38
                  回复
                    也就是说,不管在哪种情况下,盐商的分化是必然的,但在模型B的情况下,盐商分化得更快。那么,什么情况下盐商会分化为边商和内商呢?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10楼2024-09-04 22:38
                    回复
                      明初盐法规定,盐引勘合和盐引不得转卖,从纳粮报中、取得勘合、赴运司(或提举司)兑换盐引、下场支盐、运销、缴回盐引,全部环节都得由一人名下的资本来完成。嘉靖以后盐商的分工是:边商负责纳粮报中、取得勘合两个环节,内商负责赴运司(或提举司)兑换盐引、下场支盐两个环节,水商和铺商负责运销、缴回盐引两个环节。如果明初盐法能得到全面有效实施,则盐商之间虽然会有贫富分化,但不会发生不同环节间的分工。因此,盐商要发生分工,必定以盐法破坏和改变、不同环节可由不同商人完成为条件。在边商与内商分化的场合,就是纳粮报中、取得勘合与赴运司(或提举司)兑换盐引、下场支盐发生了分工,而且这种分工是互相依赖的。换言之,边商开中的权利有制度上和实际上的保障,内商支盐必须以从边商那里获得盐引勘合为前提,边商的盐引勘合必须出售给内商才能实现其价值,下文称为“条件BN”。亦即“配支”说、“守支”说、“商买余盐”说及“运司纳银”说都需要说明这种条件发生的实际历史情形。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11楼2024-09-04 22:38
                      回复
                        先看“配支”说。从逻辑上和历史上来说,“配支”(兑支、搭中)法难以成为边商、内商分化的契机。两淮巡盐御史董光裕在万历六年的奏疏中指出:
                        成化年间,每引派纳折银三钱五分,递加至四钱二分。当此之时,每一边商引盐派定一运司,未有搭派别处之例,故商人亲中亲支,随支随掣,淮南岁掣八单,淮北四单,引盐流通,绝无阻格,亦无内商、边商之别。弘治年间,各边开中长芦、山东运司盐引,连年无商报中,户部议行搭派,南北兼支。以此道里隔远,一商不能奔走陆(两)运司,以故边商渐次卖引于近淮,富家照引支盐。相因既久,而边商、内商之名,从兹起矣。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12楼2024-09-04 22:38
                        回复
                          董光裕的这个说法或许是《明史·食货志》“配支”说之所本,但他这个说法表面看起来简洁明了,而究其逻辑和史实却非常笼统含混。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13楼2024-09-04 22:39
                          回复
                            首先是逻辑上的问题。“配支”成为边商、内商分化的基本逻辑是:“配支”(兑支、搭中)提高了中盐的成本,实力较弱的边商难以承担,遂售引于有实力的内商。但是,盐商分化要落实到不同的分工环节,“配支”说在逻辑上还存在两个问题:第一,由于两淮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水路交通、高品质的盐产和广大的行盐地,两淮盐利润最大,为商人报中的首选目标。从追求最大利润的角度看,边商如果无力两地支盐的话,合理的办法是卖掉两淮以外的盐引,而不是将淮引也一起卖掉。这一点藤井宏已经提到,这里稍加申论。第二,如果边商确实是卖引于“近淮”,那么实情就是边商将所有的盐引都出售于内商,不仅是两淮以外运司的盐引,也包括两淮的盐引,这说明边商不仅放弃利润较低的非淮盐,也放弃利润较高的淮盐。由此可以推论,兑支绝不是边商卖引于内商的充分条件。其次是历史发生学上的问题。“配支”(兑支、搭中)政策并不是到弘治才出现的,正统二年(1437)其作为救济“守支”商人的办法,已经实行。这一点,藤井宏也已指出过。所以,无论从逻辑上还是实际的历史发生过程来说,“配支”(兑支、搭中)都无法成为内商与边商分化的契机或者原因。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14楼2024-09-04 22:39
                            回复
                              再看“守支”说。“守支”即是在盐司等候支取食盐,作为盐商分化的原因,则是强调“守支”的困难。但“守支”困难与其说是“边商”与“内商”分化的原因,不如说是分化的结果。《明实录》等文献中屡屡提到盐商“困守支”“难于守支”的现象。“困守支”问题在永乐年间即已出现,往后益发严重。所谓“困守支”,就是商人纳粮开中获得盐粮勘合后长期支取不到现盐,从债券概念来看,就是明朝政府不守信用、恣意延长盐粮勘合这一债券兑付到期日的行为。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15楼2024-09-04 22:3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