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沙市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上午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主审法官苏江峰宣布查明当事人身份:
原告:金爱德,男,汉族,1949年5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400194905121017,信沙市公园路13号
被告:(略)
委托代理人(略)
审判员:本案原告、被告经审判员核对,双方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诉讼。
然而原告实际出庭人不是金爱德,是长江河道管理局公职人员刘黎。《庭审笔录》中金爱德的所有签名均由刘黎假冒。在本案卷宗中,2015年5月18日苏法官在民二庭办公室对原告金爱德做调查,亦由刘黎假冒,并在询问笔录上签下“金爱德”。对照金爱德的本人签名笔迹存在本质区别。
庭审笔录上“金爱德”是刘黎所签
金爱德本人真实签名笔迹
原告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是《借据及借约》,有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对《借据及借约》上的签名笔迹做司法鉴定,结果完全相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鉴定意见过认为《借据及借约》上的签名笔迹是被告所签。西南政法大学笔迹鉴定意见书:《借据及借约》上借款人签字处的“陈新桥”署名字迹不是陈新桥本人书写形成。对《借据及借约》上的签名笔迹做司法鉴定是再审需要。专家说中南大未经再审立案的司法鉴定属程序违法。然而结案十年后苏法官对调解程序违法,可视为事后金爱德对代理进行了追认,试图用错误掩盖错误。调解程序违法,所依据的事实是捏造的,证据是伪造的,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撤销,并依法追究涉黑涉恶刘黎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欢迎仪式采访、转载
陈新桥 电话:15826562018
2024-09-22
原告:金爱德,男,汉族,1949年5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400194905121017,信沙市公园路13号
被告:(略)
委托代理人(略)
审判员:本案原告、被告经审判员核对,双方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诉讼。
然而原告实际出庭人不是金爱德,是长江河道管理局公职人员刘黎。《庭审笔录》中金爱德的所有签名均由刘黎假冒。在本案卷宗中,2015年5月18日苏法官在民二庭办公室对原告金爱德做调查,亦由刘黎假冒,并在询问笔录上签下“金爱德”。对照金爱德的本人签名笔迹存在本质区别。
庭审笔录上“金爱德”是刘黎所签
金爱德本人真实签名笔迹
原告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是《借据及借约》,有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对《借据及借约》上的签名笔迹做司法鉴定,结果完全相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鉴定意见过认为《借据及借约》上的签名笔迹是被告所签。西南政法大学笔迹鉴定意见书:《借据及借约》上借款人签字处的“陈新桥”署名字迹不是陈新桥本人书写形成。对《借据及借约》上的签名笔迹做司法鉴定是再审需要。专家说中南大未经再审立案的司法鉴定属程序违法。然而结案十年后苏法官对调解程序违法,可视为事后金爱德对代理进行了追认,试图用错误掩盖错误。调解程序违法,所依据的事实是捏造的,证据是伪造的,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撤销,并依法追究涉黑涉恶刘黎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欢迎仪式采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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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