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同广州办公室合伙人余文佑建议如下:
一、企业应明确自身发展战略及并购重组目的,并提前储备相关资源、技术与人才等。
二、并购前,应有效识别并购标的,开展全面实质的尽职调查。应深入了解标的公司的行业现状、业务模式、市场地位、核心竞争力、财务状况、管理团队等,在关注过往业绩真实性的同时,也要谨慎评估标的公司的持续增长能力。同时,上市公司在设置对赌条款时,要尊重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避免被虚假业绩承诺所误导,踏足“虚假繁荣陷阱”。
三、并购后,必须进行实质性的有效监管,避免“监而不管”的单一行为。应在财务、法务、合同管理等关键岗位进行人事管理调整,甚至在实质经营岗位增设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在不破坏标的公司原有运营体系的情况下,达到实质性监管的目的。同时,应结合并购战略,及时进行资源整合,实现1+1>2并购效果。
四、并购交易意味着信息披露责任的转移,不知情不是免责的“法定事由”,上市公司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标的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不仅涉及上市公司在收购过程中披露的收购公告或收购报告书,还涉及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的合并财务报表,均会给上市公司造成信息披露违规风险。
一、企业应明确自身发展战略及并购重组目的,并提前储备相关资源、技术与人才等。
二、并购前,应有效识别并购标的,开展全面实质的尽职调查。应深入了解标的公司的行业现状、业务模式、市场地位、核心竞争力、财务状况、管理团队等,在关注过往业绩真实性的同时,也要谨慎评估标的公司的持续增长能力。同时,上市公司在设置对赌条款时,要尊重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避免被虚假业绩承诺所误导,踏足“虚假繁荣陷阱”。
三、并购后,必须进行实质性的有效监管,避免“监而不管”的单一行为。应在财务、法务、合同管理等关键岗位进行人事管理调整,甚至在实质经营岗位增设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在不破坏标的公司原有运营体系的情况下,达到实质性监管的目的。同时,应结合并购战略,及时进行资源整合,实现1+1>2并购效果。
四、并购交易意味着信息披露责任的转移,不知情不是免责的“法定事由”,上市公司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标的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不仅涉及上市公司在收购过程中披露的收购公告或收购报告书,还涉及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的合并财务报表,均会给上市公司造成信息披露违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