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我县殡葬服务收费行为,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减轻人民群众办丧负担,推动移风易俗,建设公益、惠民、绿色、文明殡葬,根据《山西省定价目录》《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23〕26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一)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指在遗体处理过程中必须提供的服务收费,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存放(含冷藏、冷冻保存)、遗体火化(含骨灰装整)、骨灰寄存服务共4项基本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殡仪馆内转接服务属于其标准化作业内容,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二)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是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自愿选择的服务收费,其中,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收费包括遗体整容化妆(含洁身、更衣)、守灵和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含礼厅、接待厅)共2项收费,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不能上浮,下浮不限。 (三)公益性公墓收费。公益性公墓墓位价格、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费、公益性骨灰堂骨灰格位寄存(安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不能上浮,下浮不限。 (四)其他服务项目收费。除上述收费项目之外的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经营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合理利润和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制定。殡仪服务单位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县发改局备案后执行。特需服务项目的开展必须坚持保证普通殡仪服务和丧属自愿选择的原则,殡葬服务单位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骨灰盒、纸馆、寿衣等丧葬物品销售,实行差率控制,具体物品种类,由经营者提供,按最高不超过50%的进销差自行确定,报县发改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