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的本质是以一定目的的财产为基础的财团法人。根据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基金会的财产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开展的活动要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吻合,并且基金会属于非营利性法人,根据《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发起人、设立人、理事会成员、工作人员等分红和分配。
基金会的财产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开展的活动要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吻合,并且基金会属于非营利性法人,根据《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发起人、设立人、理事会成员、工作人员等分红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