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担任基金会的负责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2)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3)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4)如果基金会的负责人是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地区居民,那么他们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的时间不得少于 3 个月,而且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必须由中国内地公民担任。
(1)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2)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3)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4)如果基金会的负责人是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地区居民,那么他们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的时间不得少于 3 个月,而且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必须由中国内地公民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