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 号)第⼀条的规定,基金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