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张夏街道金庄村村民委员会与金树春承租企业合同纠纷案例剖析
摘要: 本文围绕济南市长清区张夏街道金庄村村民委员会与金树春之间的承租企业合同纠纷展开深入探讨。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详尽阐述,深入剖析了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争议焦点,包括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据问题、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效力问题以及执行程序的合法性问题等。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些争议焦点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与论证,旨在为读者清晰呈现该案件的复杂全貌,并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思路与范例。
一、引言
在商业活动中,承租企业合同纠纷较为常见,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执行程序往往复杂多样。济南市长清区张夏街道金庄村村民委员会与金树春之间的承租企业合同纠纷便是一个典型案例,该案件历经多年诉讼与执行,涉及众多法律程序和争议焦点,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案件背景与基本事实
1. 同签订与纠纷产生
2003 年 2 月 28 日,金庄村村民委员会所属集体企业山东水龙王集团与金树春签订《承租企业合同书》,将济南张夏铸管厂租赁给金树春经营。2006 年 3 月 25 日,金庄村委以山东水龙王集团违法租赁为由,将金树春和山东水龙王集团诉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2. 民事调解书的达成
2007 年 6 月 5 日,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长民初字第 282 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协议,包括终止租赁合同、金树春返还铸管厂等,但第三、四、五项诉讼请求继续审理。调解书第四项约定 “双方清产核资完毕后,根据资产交接表记载情况多退少补”。
3. 司法鉴定及后续诉讼
2008 年 7 月 28 日,长清区人民法院委托山东实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金树春租赁期间的资产负债对比情况进行鉴定。2009 年 8 月 17 日出具的鉴定书显示,资产类(不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有实际减少净额,负债类也有相应变化,但对金树春租赁期间减少的 791.719 吨库存材料净资产未进行价值鉴定(作了甩项处理),且鉴定书确定的金树春偿还应付款依据其单方提供材料,未获金庄村确认。金树春依据鉴定结论起诉金庄村委返还垫付款,后撤回反诉,而金庄村委对鉴定书甩项部分及自身第三项诉讼请求赔偿损失未得到法院确认和裁判。
三、案件执行过程中的争议焦点
1. 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据争议
金庄村委认为(2006)长民初字第 282 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 “多退少补” 约定不明确,未明确具体的给付内容,不符合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具备的条件。而法院认为该调解书已生效,且鉴定意见书结合调解书第四项可作为执行依据。
2.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效力争议
金庄村委指出鉴定书存在诸多问题,如未对部分重要资产进行鉴定(甩项处理库存材料)、鉴定结论不准确不完整(影响会计恒等式平衡关系且未涉及账外负债、或有负债审计事项),且鉴定材料中 2003 年 2 月 23 日《清产核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系伪造(经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鉴定),因此该鉴定书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3. 执行程序的合法性争议
金庄村委主张案件审理超期,自 2006 年起诉至今长清区人民法院未对其第三、四、五项诉讼请求及鉴定书甩项处理的库存材料作出裁判,导致调解书第四项给付内容不明确,执行无依据。同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部分资产鉴定结论认定为全部资产清产核资完毕,与事实不符,违反了相关规定。
四、对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
1. 关于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在本案中,(2006)长民初字第 282 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 “多退少补” 表述模糊,未明确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和给付内容,在未完成清产核资且对相关资产情况未明确界定的情况下,难以直接作为执行依据。法院以鉴定意见书结合调解书第四项作为执行依据,存在对执行依据认定不准确的问题,因为鉴定意见书本身存在诸多争议点,其不能当然地弥补调解书给付内容不明确的缺陷。
2. 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效力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司法鉴定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鉴定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山东实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书因未对重要资产进行完整鉴定,内容不完整结论不准确,且依据的鉴定材料存在伪造情形,严重违反了司法鉴定的规范要求。这样的鉴定书无法客观真实反映租赁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不能作为有效的执行依据。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存在严重瑕疵的鉴定书作出执行裁定,不符合法律对执行依据准确性合法性的要求。
3. 关于执行程序的合法性
《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在六个月内审结。本案自 2006 年起诉,长清区人民法院多年未对关键问题作出裁判,严重违反了法定审理期限规定。同时,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以部分资产鉴定结论认定全部资产清产核资完毕,忽视了甩项处理的库存材料等未明确事项,违反了执行程序中对执行依据明确性的要求。在执行依据不明确(调解书给付内容不明确且鉴定书存在问题)的情况下进行执行,侵害了金庄村委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
五、结论与启示
1. 结论
济南市长清区张夏街道金庄村村民委员会与金树春的承租企业合同纠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不明确、司法鉴定意见书效力存疑以及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等,导致案件执行陷入困境,双方权益未能得到合理保障。
2. 启示
对于法院而言,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严格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和明确性,确保调解书内容具体、给付清晰,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结论可靠,执行程序严格依法进行。对于当事人来说,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模糊条款;在诉讼过程中要及时主张权利,对鉴定等程序保持关注并及时提出异议。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案件的监督管理,避免出现超期审理等问题,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在处理复杂的合同纠纷案件时,各方都应遵循法律法规,确保每一个法律程序的公正、合法、透明,以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摘要: 本文围绕济南市长清区张夏街道金庄村村民委员会与金树春之间的承租企业合同纠纷展开深入探讨。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详尽阐述,深入剖析了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争议焦点,包括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据问题、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效力问题以及执行程序的合法性问题等。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些争议焦点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与论证,旨在为读者清晰呈现该案件的复杂全貌,并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思路与范例。
一、引言
在商业活动中,承租企业合同纠纷较为常见,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执行程序往往复杂多样。济南市长清区张夏街道金庄村村民委员会与金树春之间的承租企业合同纠纷便是一个典型案例,该案件历经多年诉讼与执行,涉及众多法律程序和争议焦点,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案件背景与基本事实
1. 同签订与纠纷产生
2003 年 2 月 28 日,金庄村村民委员会所属集体企业山东水龙王集团与金树春签订《承租企业合同书》,将济南张夏铸管厂租赁给金树春经营。2006 年 3 月 25 日,金庄村委以山东水龙王集团违法租赁为由,将金树春和山东水龙王集团诉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2. 民事调解书的达成
2007 年 6 月 5 日,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长民初字第 282 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协议,包括终止租赁合同、金树春返还铸管厂等,但第三、四、五项诉讼请求继续审理。调解书第四项约定 “双方清产核资完毕后,根据资产交接表记载情况多退少补”。
3. 司法鉴定及后续诉讼
2008 年 7 月 28 日,长清区人民法院委托山东实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金树春租赁期间的资产负债对比情况进行鉴定。2009 年 8 月 17 日出具的鉴定书显示,资产类(不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有实际减少净额,负债类也有相应变化,但对金树春租赁期间减少的 791.719 吨库存材料净资产未进行价值鉴定(作了甩项处理),且鉴定书确定的金树春偿还应付款依据其单方提供材料,未获金庄村确认。金树春依据鉴定结论起诉金庄村委返还垫付款,后撤回反诉,而金庄村委对鉴定书甩项部分及自身第三项诉讼请求赔偿损失未得到法院确认和裁判。
三、案件执行过程中的争议焦点
1. 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据争议
金庄村委认为(2006)长民初字第 282 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 “多退少补” 约定不明确,未明确具体的给付内容,不符合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具备的条件。而法院认为该调解书已生效,且鉴定意见书结合调解书第四项可作为执行依据。
2.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效力争议
金庄村委指出鉴定书存在诸多问题,如未对部分重要资产进行鉴定(甩项处理库存材料)、鉴定结论不准确不完整(影响会计恒等式平衡关系且未涉及账外负债、或有负债审计事项),且鉴定材料中 2003 年 2 月 23 日《清产核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系伪造(经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鉴定),因此该鉴定书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3. 执行程序的合法性争议
金庄村委主张案件审理超期,自 2006 年起诉至今长清区人民法院未对其第三、四、五项诉讼请求及鉴定书甩项处理的库存材料作出裁判,导致调解书第四项给付内容不明确,执行无依据。同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部分资产鉴定结论认定为全部资产清产核资完毕,与事实不符,违反了相关规定。
四、对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
1. 关于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在本案中,(2006)长民初字第 282 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 “多退少补” 表述模糊,未明确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和给付内容,在未完成清产核资且对相关资产情况未明确界定的情况下,难以直接作为执行依据。法院以鉴定意见书结合调解书第四项作为执行依据,存在对执行依据认定不准确的问题,因为鉴定意见书本身存在诸多争议点,其不能当然地弥补调解书给付内容不明确的缺陷。
2. 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效力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司法鉴定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鉴定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山东实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书因未对重要资产进行完整鉴定,内容不完整结论不准确,且依据的鉴定材料存在伪造情形,严重违反了司法鉴定的规范要求。这样的鉴定书无法客观真实反映租赁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不能作为有效的执行依据。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存在严重瑕疵的鉴定书作出执行裁定,不符合法律对执行依据准确性合法性的要求。
3. 关于执行程序的合法性
《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在六个月内审结。本案自 2006 年起诉,长清区人民法院多年未对关键问题作出裁判,严重违反了法定审理期限规定。同时,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以部分资产鉴定结论认定全部资产清产核资完毕,忽视了甩项处理的库存材料等未明确事项,违反了执行程序中对执行依据明确性的要求。在执行依据不明确(调解书给付内容不明确且鉴定书存在问题)的情况下进行执行,侵害了金庄村委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
五、结论与启示
1. 结论
济南市长清区张夏街道金庄村村民委员会与金树春的承租企业合同纠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不明确、司法鉴定意见书效力存疑以及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等,导致案件执行陷入困境,双方权益未能得到合理保障。
2. 启示
对于法院而言,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严格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和明确性,确保调解书内容具体、给付清晰,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结论可靠,执行程序严格依法进行。对于当事人来说,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模糊条款;在诉讼过程中要及时主张权利,对鉴定等程序保持关注并及时提出异议。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案件的监督管理,避免出现超期审理等问题,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在处理复杂的合同纠纷案件时,各方都应遵循法律法规,确保每一个法律程序的公正、合法、透明,以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