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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语言的基本特点
法律英语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英语文体,有其自身的特点,它在词语、词义、专业用语以及表达方式等方面有别于普通英语。根据我的学习与研究体会,法律英语语言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用词比较准确。这一点在英语介词的使用上体现得尤为明显。不同的介词表示不同的意义,不可像在日常英语中随意使用,否则可能会引起法律纠纷。
用词比较正式、拘谨。比如,
不用before而用prior,
不用but而用provided that,
不用after而用sequent,
不用tell而用advise,
不用begin或start而用commence,
不用use而用employ,
不用according to而用in accordance with,
不用show而用demonstrate,等等。
大量使用外来词语,特别是拉丁词语。比如,
de facto(事实上的),
in re(关于),
inter alia(除了别的因素以外;特别),
alibi(不在犯罪现场),
bona fide(真正的,真诚的),
quasi(好像;准),
per se(自身),
ad hoc(专门的;专门地),等等。
使用具有不同意义的常用词。比如,
action(诉讼),
avoid(取消),
consideration(对价),
execute(签署),
prejudice(损害),
save(除了,除……外),
serve(送达),
said(上述,该),
minor(未成年)或major(已成年),
instrument(法律文件),等等。
经常使用古英语和中古英语。
古英语(Old English)是公元约1100年以前的英语,
中古英语(Middle English)则是公元约1100年至1500年间的英语。
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大量使用以here, there和where与介词合成的词,比如,hereafter,
herein,
hereunder,
hereafter,
thereto,
whereby,
wherein,等等。
使用法律术语和行话、套话。比如,
burden of proof(举证责任),
cause of action(案由),
letters patent(专利证书),
negotiable instrument(流通票据),
reasonable doubt(合理的怀疑),
contributory negligence(与有过失),等等。
有意使用模糊语言。这主要用于不愿肯定地表示自己立场与观点、表示礼貌和对他人的尊重等情况。
法律英语语言的基本特点
法律英语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英语文体,有其自身的特点,它在词语、词义、专业用语以及表达方式等方面有别于普通英语。根据我的学习与研究体会,法律英语语言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用词比较准确。这一点在英语介词的使用上体现得尤为明显。不同的介词表示不同的意义,不可像在日常英语中随意使用,否则可能会引起法律纠纷。
用词比较正式、拘谨。比如,
不用before而用prior,
不用but而用provided that,
不用after而用sequent,
不用tell而用advise,
不用begin或start而用commence,
不用use而用employ,
不用according to而用in accordance with,
不用show而用demonstrate,等等。
大量使用外来词语,特别是拉丁词语。比如,
de facto(事实上的),
in re(关于),
inter alia(除了别的因素以外;特别),
alibi(不在犯罪现场),
bona fide(真正的,真诚的),
quasi(好像;准),
per se(自身),
ad hoc(专门的;专门地),等等。
使用具有不同意义的常用词。比如,
action(诉讼),
avoid(取消),
consideration(对价),
execute(签署),
prejudice(损害),
save(除了,除……外),
serve(送达),
said(上述,该),
minor(未成年)或major(已成年),
instrument(法律文件),等等。
经常使用古英语和中古英语。
古英语(Old English)是公元约1100年以前的英语,
中古英语(Middle English)则是公元约1100年至1500年间的英语。
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大量使用以here, there和where与介词合成的词,比如,hereafter,
herein,
hereunder,
hereafter,
thereto,
whereby,
wherein,等等。
使用法律术语和行话、套话。比如,
burden of proof(举证责任),
cause of action(案由),
letters patent(专利证书),
negotiable instrument(流通票据),
reasonable doubt(合理的怀疑),
contributory negligence(与有过失),等等。
有意使用模糊语言。这主要用于不愿肯定地表示自己立场与观点、表示礼貌和对他人的尊重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