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域副中心城市通常是指在一省范围内,综合实力较周边城市强大,仅次于省会城市且与省会城市有一定距离(一般在300公里),拥有独特优势资源或产业,对区域经济发展有带动能力的重点城市。 [1]设立省域副中心的目的就是推动区域经济科学、协调、快速发展,再造经济增长极,减轻省域中心城市的发展压力;对省域副中心城市设立的要求就是要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辐射能力。 [11]中文名省域副中心城市外文名Provincial sub center city定 义带动周边区域发展的重点城市提出时间2001年典型城市徐州、汕头、洛阳、南阳、宜昌、襄阳、衡阳、岳阳、长治、赣州、延安、遵义、桂林、柳州、芜湖、吉林市等 [18] [21-23]地 位仅次于省会城市且与省会城市有一定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