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一市民叫板燃气初装费http://news.QQ.com 2007年04月26日01:06 大江网 从去年12月26日起,广东省物价局取消管道燃气初装费,广东省的此举获得了国家发改委的肯定。
南昌什么时候才会像广东省一样取消管道燃气初装费呢?这一直是南昌市民极为关注的话题。
而前不久,南昌某高校袁老师不认可南昌市物价局制定的关于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有关文件,向省发改委提起行政复议,认为该局的文件系越权制定,应予撤销。后经过双方调解,该行政复议被撤回。
申请复议:燃气初装费批复违法
2004年10月20日,南昌市民袁先生购买了阳光枫情楼盘的一套商品房。2006年8月12日,在交付使用时,开发商要求他缴纳3200元的管道燃气初装费,不然就不给钥匙。“业主要不要管道燃气,应该遵循自愿的原则,开发商无权强制要求我缴纳初装费,”他要求开发商出示收费依据,但没有得到及时答复。
2007年3月,开发商给他出示了收费依据:南昌市物价局洪价工字(97)第007号批复和洪价商价字(2006)3号批复。他经过调查认为,这两个批复违法。后来,他在江西论坛看到一封“致南昌市物价局的公开信”,撰文的黄勇律师和他持同样观点,认为该局关于管道燃气初装费的两个批复违法。
后来,袁先生以南昌市物价局为被申请人,以燃气公司为第三人向省发改委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发改委撤销收费文件,煤气公司返还所收取的3200元初装费。
律师:市物价局没有制定初装费价格的权力
黄勇对该文件的合法性提出两点质疑。首先是南昌市物价局没有制定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权力。依照《价格法》规定,管道燃气初装费属于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收费,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而江西省发改委在2002年公布的定价目录中明确载明:“省定价范围为……垄断性的管道燃气初装费;市定价范围为所辖县的销售价格。”因此,南昌市物价局的该文件系越权制定,应予撤销。而且,该文件于1997年1月16日制订,而《价格法》是1998年5月1日生效的,该文件应在价格法出台后予以修订。
另外,黄勇同样质疑该文件的程序是否合法,根据《价格法》规定,制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
黄勇说,该文件在阐述制定该收费标准时仅仅是“参照外地的经验和收费水平,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市煤气公司向申请安装管道煤气用户收取煤气初装费”。可见,该收费标准的制订是缺乏听证这一法定程序的。
调解:发改委劝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袁先生向记者透露道,4月18日晚,省发改委有关人员和南昌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找到他,就行政复议申请一事进行调解,并劝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在调解中,省发改委有关人员称,如果将南昌市物价局制定的该文件废除后,那些已缴纳了管道燃气初装费的业主要求退还费用,该如何处理?如果不退,现在物权法马上就要正式实施,业主可提出对管道设施拥有所有权,相当于他们对燃气公司进行了投资而成为股东,既然是股东就有要求分红的权利,这又该如何解决?
省发改委:已与申请者达成了共识
25日下午,省发改委价格调控处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了当日上午已经撤回了袁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
记者在这份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看到:你(指袁先生)不服南昌市物价局制定的管道燃气初装费有关文件内容,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指省发改委)依法予以受理。在受理过程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相互交流意见,达成共识,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发改委为何要撤回了袁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达成了怎样的共识呢?这位工作人员说,不便透露过多。不过,他明确地对记者表示,南昌目前不会调整燃气初装费,也不会取消燃气初装费,但管道燃气初装费在将来肯定会取消的,不过现在时机还不成熟。
袁先生:我还会去多方呼吁
袁先生对记者说,这次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主要是因为省发改委和南昌市物价局的领导对他所反映的问题比较重视,而且还亲自找他沟通。而且这两个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还承诺,会对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收费问题进行规范。但是,如果南昌市物价局制订的关于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文件一天不取消,管道燃气初装费仍在收取,他还会去多方呼吁。
南昌什么时候才会像广东省一样取消管道燃气初装费呢?这一直是南昌市民极为关注的话题。
而前不久,南昌某高校袁老师不认可南昌市物价局制定的关于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有关文件,向省发改委提起行政复议,认为该局的文件系越权制定,应予撤销。后经过双方调解,该行政复议被撤回。
申请复议:燃气初装费批复违法
2004年10月20日,南昌市民袁先生购买了阳光枫情楼盘的一套商品房。2006年8月12日,在交付使用时,开发商要求他缴纳3200元的管道燃气初装费,不然就不给钥匙。“业主要不要管道燃气,应该遵循自愿的原则,开发商无权强制要求我缴纳初装费,”他要求开发商出示收费依据,但没有得到及时答复。
2007年3月,开发商给他出示了收费依据:南昌市物价局洪价工字(97)第007号批复和洪价商价字(2006)3号批复。他经过调查认为,这两个批复违法。后来,他在江西论坛看到一封“致南昌市物价局的公开信”,撰文的黄勇律师和他持同样观点,认为该局关于管道燃气初装费的两个批复违法。
后来,袁先生以南昌市物价局为被申请人,以燃气公司为第三人向省发改委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发改委撤销收费文件,煤气公司返还所收取的3200元初装费。
律师:市物价局没有制定初装费价格的权力
黄勇对该文件的合法性提出两点质疑。首先是南昌市物价局没有制定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权力。依照《价格法》规定,管道燃气初装费属于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收费,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而江西省发改委在2002年公布的定价目录中明确载明:“省定价范围为……垄断性的管道燃气初装费;市定价范围为所辖县的销售价格。”因此,南昌市物价局的该文件系越权制定,应予撤销。而且,该文件于1997年1月16日制订,而《价格法》是1998年5月1日生效的,该文件应在价格法出台后予以修订。
另外,黄勇同样质疑该文件的程序是否合法,根据《价格法》规定,制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
黄勇说,该文件在阐述制定该收费标准时仅仅是“参照外地的经验和收费水平,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市煤气公司向申请安装管道煤气用户收取煤气初装费”。可见,该收费标准的制订是缺乏听证这一法定程序的。
调解:发改委劝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袁先生向记者透露道,4月18日晚,省发改委有关人员和南昌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找到他,就行政复议申请一事进行调解,并劝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在调解中,省发改委有关人员称,如果将南昌市物价局制定的该文件废除后,那些已缴纳了管道燃气初装费的业主要求退还费用,该如何处理?如果不退,现在物权法马上就要正式实施,业主可提出对管道设施拥有所有权,相当于他们对燃气公司进行了投资而成为股东,既然是股东就有要求分红的权利,这又该如何解决?
省发改委:已与申请者达成了共识
25日下午,省发改委价格调控处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了当日上午已经撤回了袁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
记者在这份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看到:你(指袁先生)不服南昌市物价局制定的管道燃气初装费有关文件内容,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指省发改委)依法予以受理。在受理过程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相互交流意见,达成共识,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发改委为何要撤回了袁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达成了怎样的共识呢?这位工作人员说,不便透露过多。不过,他明确地对记者表示,南昌目前不会调整燃气初装费,也不会取消燃气初装费,但管道燃气初装费在将来肯定会取消的,不过现在时机还不成熟。
袁先生:我还会去多方呼吁
袁先生对记者说,这次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主要是因为省发改委和南昌市物价局的领导对他所反映的问题比较重视,而且还亲自找他沟通。而且这两个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还承诺,会对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收费问题进行规范。但是,如果南昌市物价局制订的关于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文件一天不取消,管道燃气初装费仍在收取,他还会去多方呼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