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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逮捕属于强制措施,和最后刑罚没有法律上的必然关系。 但是实践中,逮捕的案子往往罪质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决定了将来判实刑的概率大。 当然,如果到了庭审阶段,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退赃退赔等,也是存在判处缓刑可能的。
    大理寺卿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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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吧友私信问,如果pc留下转账记录了怎么办,一旦被反查,是否可以合理解释? 关于这一问题,原则上不存在合理解释。 所谓合理解释是指对与转账记录的用途做出合乎逻辑和常理的解释。在特定案件中,转账记录特定,女方也从事特定行业的情况下,几乎不存在什么解释是合理的。比如按摩,赠予,借款等,难以合乎逻辑和常识。 当然这不意味着解释不重要,在事后反查的场合下,仅凭转账记录和女方证言还难以形成证据链条。其中大有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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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层设计已经确定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是个重大利好。 但是如何理解轻微犯罪存在不同认识。 主流观点,可以将最高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名作为“轻微犯罪”。轻罪通常对应的刑罚较轻,如免刑,拘役、管制或三年以下短期有期徒刑等。而重罪则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刑罚,如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针对有期徒刑而言,学术界一般是以三年作为分界点。也即,如果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被视为轻罪,而在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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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性侵案件较多常见多发。不少女性,被侵犯后,一方面羞于启齿,不好意思报案,另一方面,觉得没有证据,报案也没有结果。 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受害人报案有证据最好不过,但是没证据也并不影响报案。 这是因为,报案是公民的权利。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负有侦查取证的责任。被害人只需要报案,剩下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立案与否,以及侦查取证。 性侵案件报案的及时性非常重要。报案越及时,立案的可能性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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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法律责任都有时效方面的要求。法律规定时效制度至少有两方面的意义。 一是督促办案机关及时办理案件,如果拖沓,可能会导致超过时效无法追究。 二是让违法嫌疑人顺利回归社会,没必要惶惶不可终日,放下心里包袱。 那么如何准确理解治安案件六个月时效呢? 法律规定的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六个月内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所以是否发现非常关键。 何为发现,就是办案机关根据一定线索发现了何人涉嫌何种违法行为。 这里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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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挂案是针对刑事立案后,长时间不能推进诉讼,又不撤案或终止侦查案件的称谓。 一个挂字,比较形象的呈现出案件的尴尬境地。 对于犯罪嫌疑人在案的挂案而言,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最突出的是,在政审时无法通过。 很多人认为取保候审到期解除后,案件就结束了。没有关注案件是否撤案,或者终止侦查。 解除取保只是意味着强制措施没有了,只有撤案才意味着结案。 解除取保,没有撤案,案子依然在,法律上仍然是犯罪嫌疑人。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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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被治安处罚后,公安机关系统会保留这个处罚记录。违法记录在处罚省可查询,即省内可查。 由于各省治安处罚没有联网,故,对于外省的违法信息,本省通常情况下不掌握。 当然这个也不绝对,涉及到权限的问题。 但是可以肯定的说,正常的入职政审是没有问题的。所以,可以安心生活,正常择业,不要有什么心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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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规定了,被判处刑罚的人在就业时候应当如实报告。这是开具犯罪记录证明的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行政处罚法并没有针对行政处罚,做出类似规定。 所以,目前统一的做法是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而原则上不再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对此可以参考甘肃相关文件。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无犯罪记录证明中备注违法信息。 这是不妥当的,属于超范围查询登记,对此可以投诉或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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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国家重拳打击电信诈骗,社会治安持续好转,电信诈骗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与此同时,一大批帮信人员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其中不乏在校学生。帮信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对方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实践中,存在客观归罪的倾向,即在行为人主观不明知,被对方欺骗,受到蒙蔽的情况下实施了相关行为。此时,可以形象的称之为工具人。对明知的认定,有司法解释明确进行了列举。如,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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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进行斗争的权利,是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造成被防卫人受伤的,既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也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有后果由行为人责任自负。 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执法理念陈旧,业务素养不够,正当防卫的认定十分困难。 即使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已经出台正当防卫指导意见,但是实践中依然存在不敢用不会用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还手就是互殴! 还手未必是互殴。 面对不法侵害,即使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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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驾近年来已超过盗窃成为第一大犯罪,在这背后涉及到各方面社会治理问题。 其中比较突出的一项,就是犯罪记录的影响问题。 有传言,一人醉驾,影响全家,甚至是三代。 事实果真如此吗? 从相关法律规范看,上述说法不能成立。 首先,从《公务员法》看,第二十六条 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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