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吃人案,十四份判词,孰是孰非?如果你是法官,会怎么判决?《洞穴奇案》一书通过一个假想公案和十四份判词,反映了20世纪不同流派的法哲学思想。该书下载地址是:http://tieba.baidu.com/p/3148619679。本贴提到的《牛津法律大辞典》、《美国刑法》暂不上传,自由平等吧或鱼游阔海吧会员可以向我索要。其他法治书系电子书会陆续上传。本贴分成六部分,第一部分是案情介绍,第二部分是判词简介,第三部分是案情及判词梳理,第四部分是几种主要的法哲学思想介绍,第五部分是判词详情,第六部分是注释。
一、案情介绍
案情如下:“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莫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莫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院判处绞刑”(详见注释1)。法学家富勒和萨伯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十四位大法官的判决书。这十四位法学造诣精湛的大法官,面对同样的事实,适用相同的法律,却导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
洞穴奇案以一些真实案例为基础,其中最重要的两个案例“都是在海难之后发生了杀人和追诉。在霍尔姆斯案中,杀人是为了让严重超载的救生艇减轻负荷(详见注释2)。在杜德利和斯蒂芬案中,杀人是为了给行将饿死的幸存者果腹”(详见注释3),但是增加了一些内容,如山洞的管辖权问题,无线电通信所传递的专家意见使探险者确知获救之前将会饿死,威特莫尔先同意抽签后撤回承诺。威特莫尔曾代表探险者与外界通话,询问“如果他们吃了其中一个成员的血肉,能否再活十天”,“尽管很不情愿,医生委员会主席仍给予了肯定答复”。他又问“通过抽签决定谁应该被吃掉是否可行”,营救组中没人愿意对此提供意见。
二、判词简介
这十四份判词有的判决有罪,有的判决无罪,有的回避。前五份判词对应的案件简称“探险者案Ⅰ”,二正二反一回避,初审法院维持原判执行死刑。在五十年后,又发现了一位当初在洞穴探险中杀死并吃掉同伴的幸存者,这一案件简称“探险者案Ⅱ”,与之对应的是后九份判词。这些判词观点如何?下面逐一介绍。
(一)认为有罪(简称正方)
1.“尊重法律条文”,“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特鲁派尼)(关于行政赦免,详见注释4)。
2.区分法律问题和道德因素,“维持法治传统”。“几乎每一部法律条文的目的在不同阶层的提案人看来都可以做不同解释”,“从立法至上原则引申出来的是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基恩)。
3.“对立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对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法律无关同情”,“当法律与道德冲突时,法官的角色就是守护法律”,“法律不能依个人好恶去解释”。“法律体现了特定时刻特定民族同意用来统治自己的理想正义”,“只要我们尽力使得所有的观点都能在立法程式中得到倾听——我们正是这样做的——那在多元社会中维护和平安宁甚至正义的唯一手段就是守护法律”(关于司法造法,详见注释5)。
“紧急避难抗辩不成立”,“依照法律,被告有罪”(关于紧急避难,详见注释6)。理由是:①“这些被告人在杀人当天并没有面临十万火急的紧急避难”;②“饥饿不能构成紧急避难”;③“减轻饥饿并非只有杀人一种选择”,“在实际杀人之前他们有义务尝试任何不那么残酷的权宜之计”,“比如,他们可以等待第一个人饿死然后吃掉他”,“他们可以吃掉自己的手指、脚趾……”;④“制造危害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探险者设想过山崩的危险)”;⑤“被告应对危机准备不足(带的食物偏少)”;⑥“选择被害人有欠公平(威特莫尔撤回了同意)”(伯纳姆)。
4.“在法律看来,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这让每个生命具有平等的价值。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过其他生命。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紧急避难不是杀人的正当理由或免责事由”,“如果没有人主动牺牲,那谁也没有权利杀害不愿牺牲的人。每个人都有义务面对死亡,都不能违反最高的道德和法律义务去杀害他人”。
“即使为了保全自己的性命有必要杀人,正义也从来没有要求我们去杀人。正义要求我们面对死亡,而不是去杀害别人”。“与其说正义支持探险者们杀人的决定,还不如说正义应该被抛诸一旁”,“在预防性杀人中永远都没有划算的交易;有的只是手上带着鲜血的幸存者”。“道德比杀人自保更重要”,“一个品德良好的人会自愿等待饿死而不是杀人……颗粒不进直到死亡是不那么容易做到的,但是难道它的道德必要性还不够明显吗?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克制不去杀人,这种修养正是我们所指的优良品质的一部分”(特朗派特)(关于人权,详见注释7)。
5.“如果同意是抽签的基础所在,威特莫尔的同意就不能由杀他的人推断或者解释出来;而应该看威特莫尔是否真的同意。但是他并未同意,因为他撤回了同意并再未同意过”。“他们自愿地走进一个布满危险的自然环境之中,可以预见在那里他们应对灾难的选择范围是狭窄的。他们为什么这么做?不是为了避免死亡,也不是为了采集食物,而是为了娱乐。因此我们必须断定,他们的自愿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对陷入为了活命‘必须’杀人的困境之中负有责任”。
“如果探险者们是出于紧急避难杀了威特莫尔,那威特莫尔保护自己就是错的”,但“这荒谬至极”。“无罪判决可能会导致悲剧重复发生”,“因为下一次探险者们处于同样情境时,影响他们行为(在我们的假设下)的法律先例就会是我们的无罪判决,这只会使杀人的心理更加可能”。“法律与情感、文化不能截然分开”,“没有理性的法律是荒谬可憎的;而受限于理性的法律是不公平的和可憎的”(戈德)。
6.“严格惩罚犯罪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废除免责事由有助于减少犯罪”,“如果公民们知晓刑事审判中不会承认任何免责事由,只要做出受禁止的行为就会被定罪,那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努力遵守法律的人会比现在多得多”。“探险者们表明,他们杀了一个不想杀人的人。他们自愿背叛了一个合作者,想把一个守法公民当成笨蛋。当威特莫尔退出抽签, 并表示他想再多等一个星期时,他实际上说的是,他希望遵守法律,而不是去谋杀”。“法官不需要拥有罪犯所缺少的品质。他们所需要的品质,就是清晰准确地理解法律,并勇敢和前后一贯地适用法律”(雷肯)(关于威慑,详见注释8)。
一、案情介绍
案情如下:“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莫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莫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院判处绞刑”(详见注释1)。法学家富勒和萨伯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十四位大法官的判决书。这十四位法学造诣精湛的大法官,面对同样的事实,适用相同的法律,却导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
洞穴奇案以一些真实案例为基础,其中最重要的两个案例“都是在海难之后发生了杀人和追诉。在霍尔姆斯案中,杀人是为了让严重超载的救生艇减轻负荷(详见注释2)。在杜德利和斯蒂芬案中,杀人是为了给行将饿死的幸存者果腹”(详见注释3),但是增加了一些内容,如山洞的管辖权问题,无线电通信所传递的专家意见使探险者确知获救之前将会饿死,威特莫尔先同意抽签后撤回承诺。威特莫尔曾代表探险者与外界通话,询问“如果他们吃了其中一个成员的血肉,能否再活十天”,“尽管很不情愿,医生委员会主席仍给予了肯定答复”。他又问“通过抽签决定谁应该被吃掉是否可行”,营救组中没人愿意对此提供意见。
二、判词简介
这十四份判词有的判决有罪,有的判决无罪,有的回避。前五份判词对应的案件简称“探险者案Ⅰ”,二正二反一回避,初审法院维持原判执行死刑。在五十年后,又发现了一位当初在洞穴探险中杀死并吃掉同伴的幸存者,这一案件简称“探险者案Ⅱ”,与之对应的是后九份判词。这些判词观点如何?下面逐一介绍。
(一)认为有罪(简称正方)
1.“尊重法律条文”,“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特鲁派尼)(关于行政赦免,详见注释4)。
2.区分法律问题和道德因素,“维持法治传统”。“几乎每一部法律条文的目的在不同阶层的提案人看来都可以做不同解释”,“从立法至上原则引申出来的是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基恩)。
3.“对立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对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法律无关同情”,“当法律与道德冲突时,法官的角色就是守护法律”,“法律不能依个人好恶去解释”。“法律体现了特定时刻特定民族同意用来统治自己的理想正义”,“只要我们尽力使得所有的观点都能在立法程式中得到倾听——我们正是这样做的——那在多元社会中维护和平安宁甚至正义的唯一手段就是守护法律”(关于司法造法,详见注释5)。
“紧急避难抗辩不成立”,“依照法律,被告有罪”(关于紧急避难,详见注释6)。理由是:①“这些被告人在杀人当天并没有面临十万火急的紧急避难”;②“饥饿不能构成紧急避难”;③“减轻饥饿并非只有杀人一种选择”,“在实际杀人之前他们有义务尝试任何不那么残酷的权宜之计”,“比如,他们可以等待第一个人饿死然后吃掉他”,“他们可以吃掉自己的手指、脚趾……”;④“制造危害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探险者设想过山崩的危险)”;⑤“被告应对危机准备不足(带的食物偏少)”;⑥“选择被害人有欠公平(威特莫尔撤回了同意)”(伯纳姆)。
4.“在法律看来,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这让每个生命具有平等的价值。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过其他生命。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紧急避难不是杀人的正当理由或免责事由”,“如果没有人主动牺牲,那谁也没有权利杀害不愿牺牲的人。每个人都有义务面对死亡,都不能违反最高的道德和法律义务去杀害他人”。
“即使为了保全自己的性命有必要杀人,正义也从来没有要求我们去杀人。正义要求我们面对死亡,而不是去杀害别人”。“与其说正义支持探险者们杀人的决定,还不如说正义应该被抛诸一旁”,“在预防性杀人中永远都没有划算的交易;有的只是手上带着鲜血的幸存者”。“道德比杀人自保更重要”,“一个品德良好的人会自愿等待饿死而不是杀人……颗粒不进直到死亡是不那么容易做到的,但是难道它的道德必要性还不够明显吗?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克制不去杀人,这种修养正是我们所指的优良品质的一部分”(特朗派特)(关于人权,详见注释7)。
5.“如果同意是抽签的基础所在,威特莫尔的同意就不能由杀他的人推断或者解释出来;而应该看威特莫尔是否真的同意。但是他并未同意,因为他撤回了同意并再未同意过”。“他们自愿地走进一个布满危险的自然环境之中,可以预见在那里他们应对灾难的选择范围是狭窄的。他们为什么这么做?不是为了避免死亡,也不是为了采集食物,而是为了娱乐。因此我们必须断定,他们的自愿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对陷入为了活命‘必须’杀人的困境之中负有责任”。
“如果探险者们是出于紧急避难杀了威特莫尔,那威特莫尔保护自己就是错的”,但“这荒谬至极”。“无罪判决可能会导致悲剧重复发生”,“因为下一次探险者们处于同样情境时,影响他们行为(在我们的假设下)的法律先例就会是我们的无罪判决,这只会使杀人的心理更加可能”。“法律与情感、文化不能截然分开”,“没有理性的法律是荒谬可憎的;而受限于理性的法律是不公平的和可憎的”(戈德)。
6.“严格惩罚犯罪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废除免责事由有助于减少犯罪”,“如果公民们知晓刑事审判中不会承认任何免责事由,只要做出受禁止的行为就会被定罪,那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努力遵守法律的人会比现在多得多”。“探险者们表明,他们杀了一个不想杀人的人。他们自愿背叛了一个合作者,想把一个守法公民当成笨蛋。当威特莫尔退出抽签, 并表示他想再多等一个星期时,他实际上说的是,他希望遵守法律,而不是去谋杀”。“法官不需要拥有罪犯所缺少的品质。他们所需要的品质,就是清晰准确地理解法律,并勇敢和前后一贯地适用法律”(雷肯)(关于威慑,详见注释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