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自《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其转专业:
(一)经所在学院推荐,学生需转入其它专业方可发挥其专长者;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新生入学后未满一学期;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无正当理由者。
学生申请转专业,须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由所在系同意,经拟转入系组织的考核合格后,并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学生转专业手续,一般在一年级下学期开学二周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