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欠账20多年拒不执行的老赖冯改宏与赵亮和债务纠纷一案的大揭密!!!
被告冯改宏于1994年元月同其内弟赵生金到原告家说宁静铁路有50万方土方工程商讨一起合作施工,经商议决定因工程承揽情况原告不明,承揽工程事务由被告负责,工程承揽成功后三人合作施工,该费用由三人负责承担,但是当时被告与其内弟没有资金,于是向原告借款3万3千元。由冯改宏打借条,赵生金签字,借条上并注明如工程承揽不成,如数退还借款。但是此款借走后,承揽工程的事却被冯改宏一推再推,一直到1995年年底。被告全家下落不明,后原告催促其内弟赵生金,找人还钱,而赵生金也是一推在推,一直到1998年年底,发现被告全家回家后,原告找被告催要债款,被告却以工程没承揽成功,钱也赔了为由,不还此款。于是,原告于1998年11月12日,诉述到忻州市人民法院,忻州市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3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其结果是被告冯改宏自判决之日起15日内,还清原告3万3千元,及自借款之日起到执行完毕时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冯改宏酌情支付原告赵亮和存单被扣除形成的利息1000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冯改宏负责1000元,赵生金负责200元。鉴定费500元由原告赵亮和负责。但被告不服由像忻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0年5月20日,忻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审判决,其结果是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冯改宏负责承担。之后,被告夫妻全家又下落不明,忻州市人民法院多方寻找,未见音讯。致使本案二审判决无法送达,于2002年9月30日,人民法制报公告送达。
2003年7月11日原告申请立案执行,之后,被告全家还是下落不明,忻州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0日中止执行。
2014年原告发现被告回村后,向忻府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寻找发现,王全鱼银行存款并冻结。之后,法院告知原告,王全鱼与冯改宏在2004年于太原迎泽区法院调解离婚,2005年又在太原迎泽区法院进行财产分割,将忻州西播明村的宅院财产全部分割给予王全鱼名下。被告夫妻在太原迎泽区法院离婚时,王全鱼使用的名字是王小丽。此举足以说明被告夫妻为了逃避债务多年不在忻州,因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俩在异地办理离婚手续,必须在当地居住2年以上才能办理离婚手续。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王全鱼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他与冯改宏离婚,该债务与其无关,法院又根据法律规定追加王全鱼为被告,并更新冻结王全鱼存款。是对王全鱼与冯改宏婚姻存续期间的追索。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而被告夫妻歪曲事实真相并在忻州贴吧 和忻州人民公社微信等媒体平台胡言非语,造谣生事,攻击法官和污蔑原告伪造法院文书!
被告夫妻其歪理:1.被告夫妻及其子认为王全鱼与冯改宏离婚该债务与其无关,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2.被告夫妻认为原告2014年恢复执行已超越法定期为由拒不执行。被告夫妻至二审判决后一直逃避不在忻州,并未交给法院任何通讯地址,致使二审判决书无法送达,才公告送达。怎能说超越法定期。
3.被告夫妻认为中止裁定没有送达其本人则本案无效。被告一直找不到才中止执行,如果能送达本人,早就执行了,何来中止一说。
4.被告夫妻认为冻结王全鱼银行存款等于剥夺其生活权利。请问被告欠原告33000元,20多年不还,并在执行花样百出,拒不执行,把原告的劳动积蓄占为己有,难道就没有剥夺原告的生活权利吗?
综上所述,被告夫妻是标标准准的老赖。在当今依法治国的大好形势下,看你还能赖多久!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 无可非议的 。今天把具体过程真相大白于世人面前,让大家看看被告夫妻的这副丑恶嘴脸。被蒙蔽的网站,转发其胡言非语,完全是扰乱社会秩序,所以希望不明真相的人们和媒体,在不要被其蒙蔽,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快速对其强制执行以维护法律尊严和法官形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赵亮和 142201195509203795 2015年3月9日
被告冯改宏于1994年元月同其内弟赵生金到原告家说宁静铁路有50万方土方工程商讨一起合作施工,经商议决定因工程承揽情况原告不明,承揽工程事务由被告负责,工程承揽成功后三人合作施工,该费用由三人负责承担,但是当时被告与其内弟没有资金,于是向原告借款3万3千元。由冯改宏打借条,赵生金签字,借条上并注明如工程承揽不成,如数退还借款。但是此款借走后,承揽工程的事却被冯改宏一推再推,一直到1995年年底。被告全家下落不明,后原告催促其内弟赵生金,找人还钱,而赵生金也是一推在推,一直到1998年年底,发现被告全家回家后,原告找被告催要债款,被告却以工程没承揽成功,钱也赔了为由,不还此款。于是,原告于1998年11月12日,诉述到忻州市人民法院,忻州市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3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其结果是被告冯改宏自判决之日起15日内,还清原告3万3千元,及自借款之日起到执行完毕时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冯改宏酌情支付原告赵亮和存单被扣除形成的利息1000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冯改宏负责1000元,赵生金负责200元。鉴定费500元由原告赵亮和负责。但被告不服由像忻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0年5月20日,忻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审判决,其结果是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冯改宏负责承担。之后,被告夫妻全家又下落不明,忻州市人民法院多方寻找,未见音讯。致使本案二审判决无法送达,于2002年9月30日,人民法制报公告送达。
2003年7月11日原告申请立案执行,之后,被告全家还是下落不明,忻州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0日中止执行。
2014年原告发现被告回村后,向忻府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寻找发现,王全鱼银行存款并冻结。之后,法院告知原告,王全鱼与冯改宏在2004年于太原迎泽区法院调解离婚,2005年又在太原迎泽区法院进行财产分割,将忻州西播明村的宅院财产全部分割给予王全鱼名下。被告夫妻在太原迎泽区法院离婚时,王全鱼使用的名字是王小丽。此举足以说明被告夫妻为了逃避债务多年不在忻州,因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俩在异地办理离婚手续,必须在当地居住2年以上才能办理离婚手续。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王全鱼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他与冯改宏离婚,该债务与其无关,法院又根据法律规定追加王全鱼为被告,并更新冻结王全鱼存款。是对王全鱼与冯改宏婚姻存续期间的追索。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而被告夫妻歪曲事实真相并在忻州贴吧 和忻州人民公社微信等媒体平台胡言非语,造谣生事,攻击法官和污蔑原告伪造法院文书!
被告夫妻其歪理:1.被告夫妻及其子认为王全鱼与冯改宏离婚该债务与其无关,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2.被告夫妻认为原告2014年恢复执行已超越法定期为由拒不执行。被告夫妻至二审判决后一直逃避不在忻州,并未交给法院任何通讯地址,致使二审判决书无法送达,才公告送达。怎能说超越法定期。
3.被告夫妻认为中止裁定没有送达其本人则本案无效。被告一直找不到才中止执行,如果能送达本人,早就执行了,何来中止一说。
4.被告夫妻认为冻结王全鱼银行存款等于剥夺其生活权利。请问被告欠原告33000元,20多年不还,并在执行花样百出,拒不执行,把原告的劳动积蓄占为己有,难道就没有剥夺原告的生活权利吗?
综上所述,被告夫妻是标标准准的老赖。在当今依法治国的大好形势下,看你还能赖多久!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 无可非议的 。今天把具体过程真相大白于世人面前,让大家看看被告夫妻的这副丑恶嘴脸。被蒙蔽的网站,转发其胡言非语,完全是扰乱社会秩序,所以希望不明真相的人们和媒体,在不要被其蒙蔽,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快速对其强制执行以维护法律尊严和法官形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赵亮和 142201195509203795 201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