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婚姻目的的改变。在前现代时期,婚姻的主要目的是生育后代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情感因素所占份额不重。据社会史家研究,在前现代的欧洲,大部分婚姻都是契约式的,是以经济条件而不是以彼此间的性魅力为基础的。在贫困者当中,婚姻主要是一种组织农业劳动力的手段。那种以永不停息的艰苦劳动为特征的生活不可能激起爱的激情。据说,17世纪德国、法国的农民中间,已婚夫妇之间几乎不存在亲吻、亲昵爱抚以及其他与性相联系的肉体爱恋形式,只有贵族群体间才存在性放纵,这种性放纵只在“体面的”妇女中被公开认可。中国古代的情形也差不多,传宗接代是婚姻最主要的价值,生育是婚姻最主要的目标,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俗看,从婚前男女授受不亲的行为规范看,中国的旧式婚姻中,情感的因素所占分量甚低,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在现代婚姻中,夫妻双方的情感因素所占份额加重,而情感这个东西是多变的,从一而终只是浪漫的情怀和一厢情愿的幻想。一旦情感有变,婚姻就成为束缚,成为障碍,人必欲弃之而后快。仅仅因为感情的结合,最自然的形式绝对不是婚姻,而是同居。在感情变化之后即可分开,因此,很多人不再选择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