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吴春红投毒案”再审改判无罪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2020年4月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院再审宣判吴春红无罪。
2004年11月15日,河南省民权县人和镇周岗村两名孩童中毒,致一死一伤,经警方侦查认定吴春红为犯罪嫌疑人。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河南省高院维持该判决。之后,吴春红及其亲属向河南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9年10月24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院对该案依法公开开庭再审。期间,合议庭经过阅卷、充分听取吴春红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赴案发地核实证据、询问部分证人和原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经再审查明,2004年11月14日,吴春红到周岗村王某胜家交电费。次日,王某胜用家中豆糁及面瓢内的面粉煎了面托,其子王某龙、王某峰食用后先后中毒,王某龙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峰获救。经鉴定,二人均系毒鼠强中毒,面托及面瓢内面粉均检出毒鼠强成分。
再审认为,原审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证据是:吴春红在案发前一天早上曾到被害人家,案发后吴春红曾作过有罪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结论等。但经审理,吴春红的有罪供述中对多个犯罪细节的供述前后不一致,且与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有罪供述的作案动机及选择的作案时机不合常理,且吴春红在侦查阶段已翻供,否认犯罪。本案缺乏证明吴春红犯罪的客观证据,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综上,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原审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河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吴春红及其辩护人认为吴春红无罪的意见、河南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建议改判吴春红无罪的意见正确,符合疑罪从无的刑事审判原则,予以采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20年4月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院再审宣判吴春红无罪。
2004年11月15日,河南省民权县人和镇周岗村两名孩童中毒,致一死一伤,经警方侦查认定吴春红为犯罪嫌疑人。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河南省高院维持该判决。之后,吴春红及其亲属向河南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9年10月24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院对该案依法公开开庭再审。期间,合议庭经过阅卷、充分听取吴春红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赴案发地核实证据、询问部分证人和原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经再审查明,2004年11月14日,吴春红到周岗村王某胜家交电费。次日,王某胜用家中豆糁及面瓢内的面粉煎了面托,其子王某龙、王某峰食用后先后中毒,王某龙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峰获救。经鉴定,二人均系毒鼠强中毒,面托及面瓢内面粉均检出毒鼠强成分。
再审认为,原审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证据是:吴春红在案发前一天早上曾到被害人家,案发后吴春红曾作过有罪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结论等。但经审理,吴春红的有罪供述中对多个犯罪细节的供述前后不一致,且与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有罪供述的作案动机及选择的作案时机不合常理,且吴春红在侦查阶段已翻供,否认犯罪。本案缺乏证明吴春红犯罪的客观证据,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综上,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原审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河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吴春红及其辩护人认为吴春红无罪的意见、河南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建议改判吴春红无罪的意见正确,符合疑罪从无的刑事审判原则,予以采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