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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众多法规众说纷纭、百家争鸣,究竟谁才是真实有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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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主在做劳动法习题时,发现很多的题和解析自相矛盾或是互相冲突,数量还不少,太难了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0-09-06 10:48回复
    第一个:农村剩余劳动力究竟算不算劳动法的特殊保护对象?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0-09-06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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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个:
      劳动者通过欺诈的手段签订劳动合同,但试用期已过,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有一个说法是: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试用期已过,用人单位不能依据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劳动合同(自始无效的意思)
      但另一个说法是: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或者变更合同无效”。以欺诈手段蒙骗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但回避了试用期已过是否仍然适用这个问题,就与上面的法律法规冲突了)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0-09-06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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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个问题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0-09-06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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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它的解析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0-09-06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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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个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0-09-06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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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20-09-06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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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个: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20-09-06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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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它的解析,问题1.D项为何不正确?问题2.《劳动合同法》最多35条,何来的“第39条和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20-09-06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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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相关注一下呗


                    IP属地:广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22-07-30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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