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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遗腹子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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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事实已经过修改🇨🇳 张强年龄24,李娜年龄22,二人结婚尚不满一年,但感情和睦,夫妻恩爱,♥️某天李娜突然发现自己已有身孕,但一家人还未来得及高兴,在这个当口,张强突遭车祸身亡。李娜悲痛之余考虑到自己年龄尚小,腹中幼子尚不满两月,有心考虑将这个孩子打掉。但张强父亲,也就是孩子的爷爷坚持希望李娜将这个孩子生下来,并且愿意赠送这个还未诞生的孩子人民币一百万💰💰元,作为李娜与这个未诞生孩子的日后生活保障,那么针对未出生胎儿的赠与,法律上是否允许。 法律应用🇨🇳 民法典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 1155 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律漫谈🇨🇳 正常情况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定义,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通俗而言,人何时可称之为人,可享有其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承担其作为人的基本义务。法律原则为你一刀切,从胎儿出生之时起算。 但是,法律是手段,不是目的,考虑到胎儿的特殊性,一种待定成为人的特殊状态,完全否定其作为人的权力,不仅无法全面保障出生后胎儿的合法权益,且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基于此,《民法典》第 16 条规定胎儿在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纯获利益的情形中,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有权作为民事主体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民法典》在继承编中第 1155 条就明确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以此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胎儿在出生后,其成长能够获得充足的物质条件。以此作为一种权衡,一种原则与例外的权衡。当然,胎儿毕竟有别于一般自然人,如若出生时为死体的,但是一切清零,之前法律所保障的一切诸如接受赠与,继承遗产等诸多行为自始无效。这也是一种权衡,一种例外之外的回归。 具体到本问题中,张强父母对李娜腹中胎儿的赠与行为,对于胎儿而言属于纯获利益,不会给其带来任何负担。根据《民法典》第 16 条的规定,如果将来胎儿顺利出生,那么该款项理当属于胎儿所有;但如果将来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则这一赠与行为自始不成立,赠与自始无效。 当然,胎儿本身也是一条生命,利弊可以分析,感情方面,需当事人自行抉择。♥️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2-02-18 18:56回复
    上述事实采集已经当事人本人明示同意,且已隐去当事人基础信息。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2-02-18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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