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给予失信市场主体一个改正错误、重塑信用的机会,但是是有限度的,并非“来者不拒”,国家发改委日前印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以下情形将不予信用修复。一是公示期限尚未届满的将不予修复。其中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二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失信主体未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项培训和提交信用报告的不予修复。三是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也不予信用修复。作为市场主体特别是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千万不要以为信用修复是万能的“后悔药”,可以任性而为;相反应该更加格外重视信用,守法经营,不再失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