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号施工12号才上报方案?专项方案不应该在施工前进行申报审批,然后组织人员交底?分包单位、总包单位技术管理流程存在严重违规,项目部、监理、建设单位都有下放整改通知单,为何没有整改,难道没有规定要求整改采取的措施,以及整改完成期限?18号确定施工方案,到事故发生29号,为什么没有采取整改措施,整改通知单各家都在下放,为什么形同虚设,11天的时间足够采取措施,项目部、监理、业主、单位只下单各类通知单,但对问题、采取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期限没有做出规定,期间也采取应急措施制止,缺乏基本的监管,11天有足够的时间,问题直接原因最核心是分包单位施工队伍,涉嫌野蛮施工,拒不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导致施工风险扩大,问题不断恶化。分包单位承担主要主要责任,总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存在监管责任。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要对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说总包、监理、建设等单位、明示暗示、保障工期,为消除隐患设置障碍,也应负责主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