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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南粮与北漕供应体制的关系及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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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乐北迁之后,洪武时期供应京师的漕粮重新分配,形成了运往北京的北漕和运往南京的南粮两个系统。北漕渐以军运为主,南粮仍为民运,两者分征分解。随着明中叶之后南粮北折愈演愈烈和南京运军行粮支领方式的改变,南粮与北漕开始合征,原本负责解运的南粮粮长和北漕粮长之运役合并,南粮考成亦并入北漕体系,运费实现定额化。清代废除明代南京留都地位后,南粮转变为地方兵饷和漕运运费,在延续明代南粮与北漕合征趋势的同时,进一步加深了赋役货币化进程,是明清赋役改革和社会变迁的重要面相。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4-06-25 22:20回复
    崇祯三年(1630),正值明王朝风雨飘摇之际,南京户部右侍郎吕维祺上奏南庾匮窘之事,历数北京户部在万历四十二年(1614)至天启年间从南京户部挪借的种种款项,对天启四年(1624)江西南粮抵解苏、松、杭、嘉等府37万石漕粮的行为,更是批判其“遂亏臣部半年之额”。吕维祺诘问“同舟共济、何分彼此”,要求北京户部归还南粮的同时重新分配芜湖等关税,从中不难看出终明一代两京户部财政的纠葛、争持。明洪武时期以南京为帝都,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以粮长制度为核心的京师供应体制。在靖难之变、永乐定都北京之后,南京作为留都,其供应体制不仅没有被废除,而且一直维持着相当的规模,与北京一起构成匹配于明代两京制度的财政供应格局。入清之后,南京留都的地位被废除,改为江南省,这种由根本重地到地方省直的重要变化,使得相应的财政供应格局亦随之改变。自20世纪中叶始,吴晗、黄仁宇、范德(EdwardL.Farmer)、檀上宽、万明、范金民、方志远、新宫学等学者反复提出和论证了明代两京财政格局以及两京制度下南京的重要性,但是北京供应体制始终占据明清赋役财政史的叙述焦点,南京供应体制往往被忽视,甚至与北京供应混为一谈。南京供应体制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南粮”,至今仅有少数学者有过相关探讨。更多的学者则认为明清时期的南粮为州县军粮,属于漕粮的一部分,从而将专供南京的南粮和运往北京的漕粮相混淆。南粮与北漕的内在关系自然未能得到清晰梳理。本文欲结合南京在明清两朝不同定位这一大背景,从两京制度下南粮、北漕供应的关系及其变化方面入手,重新认识洪武体制在永乐北迁之后的残留及其影响,进而反思明代“洪武型经济”的复杂内涵,揭示明清赋役条鞭改革以及明清社会转型的重要面相。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4-06-25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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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漕粮作为“天庾正供”,是供应京师的税粮,在明代两京制度之下有着更为复杂的含义。以往明清漕运研究将重心放在永乐北迁之后的漕运体制,认为漕粮是通过京杭大运河运往北京的粮食,从而固化了“漕粮”的概念,忽略了洪武南京供应体制的延续性。洪武时期定都南京,赋税经由长江抵达,即“太祖都金陵,四方贡赋,由江以达京师,道近而易”。运往南京的四方贡赋亦是洪武时期供应京师的漕粮,为了将其区别于既有的北京漕运体制研究中的“漕粮”概念,笔者暂称之为“洪武漕粮”,之后的南粮则是这些贡赋中的重要部分,可视为洪武漕粮的存留与延续。明初漕运改革,本质上是对洪武漕粮的再分配。洪武漕粮由粮长负责征收并解运至南京,是典型的民运方式。永乐迁都北京之后,京师漕粮的运输距离大大增加。为减轻民运负担,永乐十三年(1415)改用官军节次递运的方法,将淮安、徐州、济宁、临清等水次仓漕粮解运至北京,这也是学界对于明初支运法的惯常理解。但是当我们全面梳理支运法的实际运作时,可以发现明代漕运制度的逐渐确定,不仅体现在运输方式的改变上,也是南、北供应体制的重新分配,这些从淮安等四大水次仓支运的漕粮正是来自于洪武漕粮。洪熙元年(1425),户部上奏各大水次仓漕粮的节次递运已经完成,各运军散归原卫修理漕船,以备来年春运,在提及南京卫运粮时道:“其南京各卫官军所运粮,初运就南京仓关,后运于淮安等仓关。”可见永乐行支运法后,运军也从南京仓运粮至北京,南京仓廒亦是明初支运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明宣宗实录》宣德元年(1426)九月癸卯的一条记录,更是明确显示了洪武漕粮中的一部分作为南粮继续保留、另一部分化作北京漕粮进入支运系统的事实,其记载道:行在户部奏定拨浙江、湖广、江西三布政司及直隶苏、松等府县粮五百二十二万六千余石于南京各卫仓收纳,令报各仓充溢,收积无所,请改拨二百二十万石分贮淮安、徐州、临清、扬州府卫仓,以俟官军攒运。从之。首先需要明确上引“行在户部”的含义。尽管永乐时期将政治中心从南京迁到了北京,可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两者的关系并未稳定下来,洪、宣年间反复变化。洪熙元年,仁宗皇帝复令“诸司在北京者悉加行[在]二字”,所以上引“行在户部”指的正是北京的行在户部。由此,史料中提供的重要信息已昭然若揭。洪、宣之际,行在户部需要调拨漕粮,在源自浙江、湖广、江西三布政司等用于南京供应的漕粮中,原本存于南京仓的220万石通过民运转运至淮安、徐州、临清、扬州等水次仓收储,
      再由运军支运到北京。毫无疑问,在两京制度之下,明初的支运法是军运的开端,更是明政府对洪武漕粮的重新调配。宣德二年,同样的事情再次发生,北京户部尚书夏原吉上奏道:“京师文武官吏旗军并工作军士夫匠用粮数多,虑仓储不给,请以浙江、江西、湖广并直隶苏、松等府今年定拨淮安、徐州秋粮,发民运赴通州仓。其平江伯所运淮安等仓粮少,则于南京仓内关运。”由于征交趾、修建北京城、下西洋等差役的需求,原先负责支运的官军纷纷被调拨,故再度恢复民运漕粮至北京、通州。因军运无法正常维持,原先的调配不足供应,南京仓再度成为北京漕粮的重要补给。在上述过程中,也存在反复的现象。比如,将原先运往临清等处的税粮改运至距离较近的南京仓存储,作为调节赋税轻重的特殊手段。宣德九年江南区域普遍遭受旱灾,为减轻负担,当时的江南巡抚周忱上奏,建议被灾府州县运往临清、南京等仓的税粮存留本处备用,而无灾府州县“该运临清等仓粮米,俱于南京仓收”。因此,在成化时期确定漕运制度之前,每年运往北京的漕粮数额极其不稳定。黄仁宇认为出现这种波动是因为受到几次全国性事件的影响以及明政府出于运河运输能力的考虑,是漕运制度确立的过程。但若结合实际来看,漕粮数额的变化亦是新的两京供应体制逐渐形成的表现,波动背后更为复杂的背景是南京供应体制和北京供应体制的不断调整。成化七年(1471)实施长运法之后,漕运制度稳定了下来,北漕总额被确定为400万石。虽然没有确定南粮定额的讨论,但正德《大明会典》清晰记载了南京供应的明细(见表1)。据粗略统计,各府州县运往南京的米麦共约151万余石,其中南京卫仓米约127万余石。综合考虑耗米等因素,表1中的南粮数额与北漕400万石之和,非常接近于洪熙元年行在户部指出的523万余石南京卫仓总额,120万至150万石的南粮和400万石北漕显然是洪武漕粮在两京制度和漕运制度稳定之后的调配结果。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4-06-25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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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4-06-25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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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据正德《大明会典》卷41《南京户部》(《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7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475—482页)相关内容整理。
          说明:南京供应中还有马草、豆、绢布丝、蜂蜜、盐等项目并未列入,表中只列出米麦,以便和北漕比较。江西布政司有一特殊名目,记有南京库润白棉布10万匹、准米10万石,润白苎布7万匹、准米4.9万石,本表未计算在内。光禄寺、神乐观、国子监、四门仓等衙门本列有白熟粳米、次等白熟粳米、糙粳米、糯米等名目,本表未区分米色和衙门,而是一起统计。注:1.据弘治《徽州府志》卷3《食货志》(《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80册,齐鲁书社1996年版,第673页)载,成化十八年徽州府南京各卫仓米为3.2万石。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4-06-25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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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表1可知,南、北供应的分配暗含着清晰的区域差异。供应南京的区域主要是江西、湖广和浙江,分别为47万石、31万石和30.4万石,约占南粮总额的31%、21%、20%;三者供应北京的数额则分别是57万石、25万石、63万石,约占北漕总额14.25%、6.25%、15.75%,远比不上其对南粮的贡献率。供应北京的区域主要是江南直隶地区和浙江杭、嘉、湖地区,其供应额近200万石,占北漕总额的一半,相较之下,它们供应的南粮数额要远远小于北漕。可见,在两京制度确立和南粮、北漕供应体制定型的过程中,两者的供应区域有所不同,即江南地区主要供应北京,而浙江、江西、湖广则主要供应南京(浙江30万石南京卫仓米中约19万石来自金华、绍兴、衢州三府)。之所以产生这种差异,无疑与朝廷对江南财赋重地的掌控有着密切关系。至此,北漕和南粮在赋税征收的名目上正式区分开来,前者被称为“兑淮米”或“漕粮”,后者被称为“南京仓米”或“南粮”,如南昌府明确记载起运本色:“夏税农桑绢四十二匹一丈六尺八寸;秋粮兑淮米三万六千六百八十六石四斗四升,南京仓米一万一千六百三石一斗六升。”在解运方面,北漕与南粮亦有区别:北漕以军运为主;南粮则沿袭洪武粮长制度,由粮长负责催征、征收、解运,上纳到指定的南京卫仓。由此,两者民运距离变得不同,故其劳役负担亦轻重不一,形成了赋役不均的局面。尽管漕运改革在各地实施情况不同,江西、湖广等地区的北漕仍需民运至南昌、汉口、城陵矶等兑军水次仓,粮长运役依旧存在,可是相比运往南京,赋役负担已经大大减轻。负责解运南京的粮长反而成为重役,其往往由一县之殷实者充当,“岁编南、北二粮正副米约一万一百零,而每岁各签批头八名,以粮多者兑南粮,以次多者兑北粮,小者则在经管收解。”当粮长从永充改为轮充之后,新手解户对于解纳程序以及进仓米色、数目等要求认识不清,甚至不熟悉通往南京的道路,在此情形之下,解户不得不寻找中间人(如歇家)代为解运缴纳,往往导致南粮不敷。为加强对南粮运输的监督,明中叶以后南粮逐渐实行“官督民运”,由州县官带领解户前往南京缴纳。然而,在没有改变南粮民运本质的前提下,“官督民运”只是隔靴搔痒,南粮不敷问题并未得到解决。明中叶以后,南粮匮乏状态甚至日益显著,造成这种现象的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则是南粮北折。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24-06-25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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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维祺的奏疏充满对改折和南粮匮乏的担忧,正是明后期一大批南京官员急切心情的写照,他们不断上奏,要求恢复本色。万历四十六年南京兵部尚书黄克缵上《议量折南粮疏》,开列了自万历三十九年以来江西、湖广、南直隶等地数额不等的南粮北折,继而表达了对朝廷忽视南京战略地位现象的愤慨:“留都根本重地,粮饷官军命脉攸关,酌盈济虚,兵食充足,系臣职业。虽辽左危殆之秋,亦江南戒备之日,既不可漫分畛域以失缨冠之义,又岂可茫无堤防以贻脱巾之虞。臣查先年御付史题请改折水兑,本为南帑匮乏之故,未闻专为北部而割去南米也。户部概认二分之一,以为已物,殊失初议之意。”在嘉靖末年黄懋官的前车之鉴下,深感南部危机的黄克缵乞求恢复本色。天启二年,当时的南京巡视营务兼管巡仓御史谭锴同样奏请勿复改折:“七十余万石,官军之命胥悬于此。今以边警之故,频议改折,致仓廪空虚,此后勿轻议改折,庶根本重地,可恃无恐。”南京官员对南粮本色征解的坚持,并非是经济头脑上的古板、对洪武祖制的严格遵守,而是对南
              粮北折的不满和抗争。明中后期南粮在折色、本色之间的反复,不单单是运输困难、米价等因素的影响,更是两京财政博弈的表现。明末东林党人杨涟为家乡湖广应山县南粮改折一事辩驳时,明确指出了南京户部不准改折背后的深意:“为南京仓米当预多积,不得以米多陈红,轻议改折,以那〔挪〕别用,如辽饷。”很多官员亦十分清楚这套政治运作模式,在为家乡争取南粮永折权利的时候,往往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由来获取朝廷认可。明末浙江官至巡抚都御史的张国维请求永折金华、绍兴两府南粮时,非常明智地将折价提至远高于市价的1两2钱,称:“每折一石,可得倍利,改折十万石可籴二十万石之米,一转移而公私胥受其利,岂止京庾不亏而己耶?即使他处可以踵请,亦当权宜行之,以裕度支。”北京户部欣然许可。最终,折银依然继续,有关明后期南粮总额的记载则不断变少,南京官员们的上奏根本无力改变南粮北折的大势,故开始另辟蹊径。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24-06-25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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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中叶北漕、南粮供应分定之后,由于南粮北折和南粮自身民运制度的崩坏,留给南京户部的本色南粮日渐稀少。到了嘉靖年间,州县拖欠南粮的现象已经非常严重,解决南京储备问题迫在眉睫。若像北漕一样改为军运,减轻民运负担,不失为一良策。然而,南粮作为洪武祖制的遗留,是南京官员抗争的合法旗帜,彻底改变民运体制显然有违祖制。因此,南京官员不得不另寻方法,开始要求南粮与北漕一起合征,并最终促成负责解运南粮的粮长和北漕粮长的运役合并,进而推动了明清赋役条鞭化的进程。南粮、北漕合征的趋势早在成化年间就已经有了一些迹象,以南京运军行粮需至兑军水次支领为契机,通过更改南京运军行粮支领的方式和地点开启了先例,这与南京运军的特殊性有着密切关系。南京运军是运输北漕的重要漕运组织,42个卫所中共有34个承担着兑运江西、江南漕粮北上的差役,南京水军左、水军右、龙江左、龙江右、广洋、江阴、应天、横海8卫归入遮洋总,运输河南、山东漕粮前往辽东、蓟州等地。但南京运军的定义远非如此简单,它是两京制度演变下的产物,由洪武时期拱卫都城的王师延续海运江南漕粮的传统转变而来。因此,与其他运军不同,南京运军的行粮并非来自北漕,而是来自南粮。据表1可知,在供应南京的151万余石米麦中,运给南京卫所仓库的米麦高达127万余石,约占总额的84%,可见永乐北迁之后,南京供应的主要对象已经转向南京卫所,而非衙署官员,以致清朝时人认为“南粮者,明时原解南京各卫仓”。南京运军一方面承担着运输北漕的任务,一方面由南粮供应其开支,成为率先应对两京体系内部差异的那一部分人群。明代卫所军士的军饷基本由月粮和行粮构成,月粮是按月发放的固定粮饷,行粮是军士外出执行任务时发放的临时补贴。由于运军长期在外运漕,支付沿途花销的行粮变得十分重要,在卫仓支领的月粮则主要用于运军家属的生活开支。然而,由于分属不同系统,南京运军行粮的支领变得非常困难。每年户部开具勘合,交由漕运衙门收掌,待南粮运到之日,交由各卫运粮官军前往卫仓关支,各仓关攒再于勘合上填支过信息,“移文造册,必半年而后得”。这个手续的设计忽略了南粮与北漕征解时间的先后次序,致使行粮支领的时间间隔更长。南京运军运输北漕,按照程限制度规定,必须在各州县十月开仓之际前往兑军水次开始兑运,但是很多州县出于北漕考成更为严格的顾虑,通常先完北漕,北漕完毕再运南粮,等南粮运至南京卫仓,已迟至次年二三月,此时运军早已北上,南京运军的困境由此而生。为解决南京运军行粮问题,成化九年出台了相关政策。当年九月,户部和漕运总督等官员会议商定次年南京运军的2.5万余石行粮改由直隶苏、松、常及浙江嘉兴等府的漕粮抵兑,并每石再增2斗,“以九年起运南京仓粮,照数准除,省民运纳”。言外之意,即南京运军直接在兑军水次支领北漕作为行粮,同等数额的南粮不再起运。为了保证北漕的足额,此项政令并未持续太久。弘治八年(1495),改定南粮作为行粮在兑军水次领取,“江西并苏、松等府该起运南京仓粮,请免民起运,就于兑粮水次,如数支与南京漕运官军,准作行粮,每石加水脚米一斗三升。”弘治十八年再次强调这一政令,并将其作为常例,“是以昔年建议,将浙江、江西、苏、松等处该运南京仓粮,免民起运,令官军即水次兑支,以为行粮,每石加水脚米一斗三升,军民两便。宜通查南京二总行粮之数目,正德元年为始,许令就彼兑支。”南京运军行粮改在兑军水次支领之后,意味着这部分原本运往南京的南粮从原则上就可以与北漕一起征解,“随正粮征办”,一起在兑军水次与运军交兑,促成了部分南粮与北漕的合征。洪武时期遗留下来的部分南粮通过转换为北漕运费的方式,进一步并入北漕征解的体制中,从而实现了财政结构上的部分统一。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24-06-25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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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明中叶以后南粮北折渐成趋势,南京运军行粮支取所暴露出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被越来越多的官员所认知,他们注意到了南粮供应的另一端———州县百姓的困境,要求南粮、北漕进一步合征,将南粮纳入到北漕的考成系统之中。官员们同样发现了南粮、北漕分征分解之后在实际运作中的差异,州县通常先完成兑运北漕的任务,然后次年再完南粮,成为一个默认的惯例。万历三十三年湖广黄冈县知县茅瑞征上奏实行“南、漕并征”之法时描述道:“本县逋赋为累,……最累者无如南粮,……漕粮系军运临兑,急如星火,而南粮系民运,里欠易于耽延,往例分项各征。先征漕粮,于秋刻期发兑,俟漕完,始征南,则南粮征于次春矣。沿袭既久,上下因循,甚且捱至次冬开征。”这种惯例的执行,不单单造成了南粮的拖欠和南京运军行粮支领困难的处境,亦加重了老百姓的劳役负担,如茅瑞征所谓“今年收漕粮,明年收南粮,是一役而两年支持”,以及“小民先纳漕粮,既经一番催收,又纳南粮,复经一番催收,两次追呼需扰”,即是明证。在考成法的制度背景下,对于北漕、南粮两项的催征无疑给地方带来了巨大压力。从宣德年间开始,明廷对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逐渐向“赋役完欠”一项集中,制定了一系列惩罚措施,即为“考成之法”。地方官员为及时完纳赋税,摸索出一套极为严厉的追征体制,把一年分成若干个缴纳期限,每个期限有固定份额,纳粮户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规定份额,否则便有相应的处罚。地方官员追征赋税,时间频繁,条目繁多,迫使乡民一月数次进城应纳,缴纳成本非常高昂,故不得不纷纷雇佣在城的中间人代为应对。一项赋税已经足够严苛,更何况北漕、南粮分征之下两者的催征可谓繁琐至极,茅瑞征对此评价道:“一岁到卯,有条编里长,有漕粮里长,又有南粮里长,多一番投认,便多一番保户,多一番使费,计所损民膏,应已不赀矣!”针对这种情况,知县茅瑞征请求南、漕二粮一并征收,以此合并负责征收北漕和南粮的“漕粮里长”和“南粮里长”之役,简化赋税征解环节,即所谓“若并而收,一年便可息肩,先省一年拘保,一番修仓,一番收运跋涉”。同时,茅瑞征亦将原本负责南粮、北漕的官员合并,总委一员,职守专一,既可减少行政成本,也变相地把南粮的考成并入北漕,“保户渐减,将来此辈不驱自除”。再加上合征之后,南粮、北漕可以同存全县唯一一个官设水次仓,免去了南粮船户经年停泊守候产生的弊端,可谓一举多得。这也是江西、湖广很多州县地方志将水次仓记载为“南漕仓”的由来。黄冈县南粮、北漕的合征,漕粮里长和南粮里长两役的合并,均是明清江西、湖广赋役改革追求征收简单化的投射。实际上,江西施行的时间远比黄冈县早,在嘉靖十七年,江西巡抚吴岳、布政使夏邦谟、参议王昺均平江西全省各州县的赋税征收时,就已经开始实行南粮、北漕合征。他们将江西各州县赋税分为七则,其中第一则滨江州县派征北漕、南粮规定“兑淮、南米每民米一石,加耗米四斗七升二合七勺七抄六撮六圭二粟”,④俨然已经在赋税征收上将南粮、北漕合并,一同派入民米征收。所以万历《永新县志》的“税粮县额”采用了每民米一石征收兑军米、南米总和多少的形式,不再将其分开记载,如“每民米一石科派兑、南米六斗九升九合六勺九抄五撮,京库颜料正银一钱七分九厘七毫七丝六忽五微八纤二渺,水脚银五厘三毫九丝三忽二微九纤七渺,耗银三厘五毫九丝五忽五微三纤二渺”。同理,南粮的考成也与北漕合并,如万历二十八年高安县记录:“因有旧例一项,系南京派剩米数,名虽扣解南部,乃南部向不查催,府县向不征解,缘不系征边钱粮,可无征纳,通共四万三千六百两,坐派本县一万五千六百八十一两。实以此不急之征,为蠲恤本县之意耳,不意二十八年间改入北部一体考成。”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24-06-25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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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湖广的南粮不仅仅在征收层面与北漕合并,在运输方式上亦有这种倾向。万历后期,江西、湖广很多州县的南粮、北漕改为官解,根据道路远近制定运费多少,按粮编入条鞭,实现了定额化,统一交由粮官领解。万历三十八年前后,江西省建昌知府邬鸣雷、推官陆键申行官征官解,当时的江西巡抚王宗沐上疏获得认可,通行于全省。如赣州府赣州、宁都二县将南、淮二米原本民运雇船脚耗的费用全部折银征收,交由官员代为雇募,“照米均派,每正米一石漕米外加副米约七斗,公费银九分,南米外加副米约七斗,公费银一钱二分”。湖广时间可能稍晚,万历四十四年,善化知县潘之楫议民收官解:“连京绢在内除永口派共派银五百九十六两七钱三分,每正粮一石派银二分六厘零,入条鞭,兑帮二百十八两、南帮三百十七两、北绢帮六十两,俱作部官盘费神福各衙门使费赎银各役衣粮等项。”天启二年醴陵知县黄映魁亦仿效此例。总而言之,南粮、北漕的官解,是两者本色解运耗米的条鞭折银,不仅实现了两者解运费用的合征,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一并解运。实际上,即便文献记载不像江西、湖广这样直白清晰,背后动因不尽相同,但同时期的江南地区应当也经历了类似的发展,并走向了一样的结局。16世纪30至70年代,官田异常强大的江南地区,税粮征收制度在苏州知府王仪、巡抚欧阳铎等人的改革下,实现了均粮和征一,官田消亡。同一县域中税粮征收的种类和数量得到了统一,均以米若干斗、银若干钱的形式来统一表述。如吴县每平米1石,派征本色米5斗3升,折色银2钱3分5厘。顾名思义,北漕、南粮均一起算入平米内征收,与江西、湖广的两者合征不约而同。至明末,吴县知县牛若麟更进一步,欲将派粮未尽之议的“白粮正耗春办夫船等米”一并算入平米内,使“漕、白、南粮、恤孤、军储合县均泒”。至此,所有缴纳的平米都通过征一制,以石为单位缴纳一定数量的银两、部分税粮用银折纳的做法被固定下来。无论是合征条鞭,还是征一,这些改革带来的征收方式———每平米或民米征收若干本色、若干折色,方便了两京财政会计的实施,“今后凡遇漕粮改折、北白南粮增减年分,听候明文盈缩递算,照数输纳”,大大促进了赋役折银化和财政的可预算化。在此趋势之下,州县赋役货币化的程度可能远超赋役全书之记载,特别是以本色征解为根本原则的北漕。漕粮事关京师供应,在国家财政层面决不轻言改折,但并不妨碍州县在实际征收之际,北漕、南粮等本色米一起全部折银。如江西浮梁县,万历年间该县的税粮本色北漕、南京、安庆三解正副耗米共“一万八千六百一十石二斗八升七合五抄”,俱于秋粮内均派,私下全部折银征收,“每石征价银五钱,共银九千三百五两一钱四分三厘五毫二丝五忽,给解头别地买米赴兑”。这一趋势在清代南京归属江南省后愈发显著。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24-06-25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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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顺治二年(1645),南京的留都地位被废除,应天府改为江宁府,属江南省,南直隶变为普通的地方行省,不再延续明代的两京制度。这种巨大的政治结构转变,势必会深刻影响南粮的职能。事实上,顺治二年便有过整改南粮的议论,当时招抚湖广的江禹绪提议废除南粮:“如南粮一项,原为南京而设,今江南既已改省,何用之?所当并行议罢。”放弃一大财政来源的提议显然不会被采纳,而有官员则试图将南粮全部转为供应北京的漕粮,并入北京财政,改为军运,彻底完成明代未尽之事。当时的故明总督仓场户部右侍郎祁逢吉上疏道:“江南旧称留都,设有兵丁,故设有粮饷。今既改京为省,则南粮一百二十万石,应同漕米兑运解京。”可惜这种做法在清初的漕运条件下根本无法完成。李文治、江太新估计顺治三年运往北京的漕粮约90万石左右。⑨北漕尚且无法全额运输,何况南粮。上述建议在当时均不现实,那么南粮作为故明留都供应,又该何去何从?光绪《重修华亭县志》清楚地记录了明代南京各项供应到了清代以后的功用变化,给我们提供了重要线索:南京仓麦折银:每石折银四钱,国朝改拨督镇等兵饷。南京农桑丝绢折银:每匹价银七钱,内三分解本色,以价银发解户承办;其七分解折色,国朝以折色银改给江南省城兵饷,余征原编价银以抵采办。……皆夏税,今并入地丁银。南京光禄寺会同馆次白秔米:……国朝顺治七年以其米十之八改为每石折银一两五钱解部,以十之二改给南省兵粮。南京神乐观米:每正米一石加耗米二斗,国朝改给督镇兵粮。……旧为秋粮本色,今以改折之银幷入地丁,其改给兵粮之米皆为南粮。南京光禄寺白杭米折银:每石折银七钱。崇祯八年于其中以十分之四分有奇改征本色,余仍原折。国朝改拨督镇等兵饷。……南京公侯驸马伯并府部等衙门禄俸米折银:每石折银七钱,国朝改拨督镇等处兵饷。……旧为秋粮折色,今皆并入地丁。南京各卫仓米:松江一府原编正米一万三十七石有奇,耗米一千四百二十七石有奇,每正耗米一石并折银五钱。崇祯八年改征本色,又增席竹囤朳等一千三百石有奇,内以七千九十余石拨给督镇兵粮,余给省城运军行粮。国朝顺治十四年裁免崇祯时所增之米,其兵粮仍给前数。其运军行粮改为本折各半均支,折价银仍每石五钱。十七年又尽征本色。……南京定场草折银:每包折银一分八厘,国朝改给督镇等处兵饷。南光禄寺蜜糖银、惜薪司运柴银、南礼部药材银:以上三项国朝改给江南省城兵饷。……皆秋粮折色,今并入地丁。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13楼2024-06-25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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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来看,明代华亭县对于南京的供应主要分为夏税、秋粮和税粮之外的物料三大类,其大部分在明代已经折银。其中,供应南京的核心———南粮,包括南京各卫仓米、光禄寺白杭米、神乐观米、各衙门禄俸米等,到清朝以后与其他供应一样,基本改拨为江南省城、督镇等处兵饷以及运军行粮之用,折色全部归入地丁银内合并征收。华亭县南粮功能的转变说明了清政府处理故明留都供应时的两大方向:供应地方和改征折色。其一,南京供应的功能转以供应地方为主,从留都供应改为绿营、八旗驻防等地方兵饷和运军行月粮,从而将明代留都财政划入省级和粮道政府的管理当中。由于清初战乱频发,清政府特别要考虑兵马钱粮的现实问题。当时的财政支出政策和结构都以兵饷为重点,在处理明代南京财政时,清政府并未脱离这个框架。大部分南京供应转变为地方军饷,小部分改解北京,南京供应再次迎来财政分配。顺治四年,招抚江南大学士洪承畴上奏的浙江、江西、湖广等省额解原南京折色银两数目的分配文册中,改解北京户部支用的只有四川、广东、广西、福建与山东、长芦、河东运司的解南盐引纸价等杂项银共约3.5万两,仅占总额的7.7%,其余大部分折色银共约41.7万两左右,“照旧解南,以供兵饷各项支用”。此次分配并未涉及南粮,只是绢、布、药材等杂项折色,但我们不难看出清初在处置南京供应时,以兵饷支出作为重中之重的原则,南粮亦不外乎如是。顺治六年,江西巡抚朱廷庆题定本省兵马经制,将本省南粮全部改为江西兵饷,本折兼收,每米1石征本色3斗以为月米,征折色7斗以为月饷。南粮改作兵饷支出的调整并非战时之策,而是随着清代绿营、八旗驻防体制的建立而逐步固定下来。平定南京、改其为行省的当年,清朝在江南省城江宁和浙江省城杭州设立八旗驻防,也是同年开始经略江南、浙江、江西等行省绿营建置。这些军事驻防的兵马钱粮从明代南京供应而来,可以说,部分南粮功能的转变与清代军事驻防体制的确立相辅相成,以至于江南、江西、湖广等省形势基本稳定之后,南粮仍然用于地方兵饷,而非改解北京,并在顺治十四年颁行的全国赋役全书中有了明确规定:“南粮本折,昔留南用,今抵军需。”江南漕运恢复后,清初官员们需要重新面对运军的行粮和月粮问题,他们延续明代的做法,将部分南粮继续用以支付漕运运费。顺治九年题准:“额征南屯二米,原编给运军安家月粮。顺治二年因兵马云集,漕运未定,将南粮改充兵饷。今漕运复旧,月粮失额,应将漕项归漕,南米先尽支给运军,余剩米留充该省兵米。”顺治十一年,江西巡抚蔡士英就江南领运官丁行粮缺乏之事上奏,再次强调拨出一部分江西所征南米以作支用,称“江南协济江西运船官丁行粮,旧例在于江西起解江南本色米内支给”,一改顺治六年前抚臣朱廷庆把南米尽改为江西兵饷的做法。至此,南粮乃至整个明代南京供应变为两用:一为地方兵饷,一为漕军运费。地方兵饷和漕军运费在清代全部交由省级行政机构管理,省级管理特色突出。八旗和绿营驻防均是省直驻防规制,以省会为重心;漕军管理体制也从明代的“把总—卫所”变为了“粮道—卫—漕帮”,由各省粮道管辖,归入民政系统。已经改变功能的南粮除存留本县支用外,其余都运往直省藩库,成为省级财政经费的重要来源。如浙江省每年额征南粮除存县支放之外,解省135158.41石,存储于省城南粮仓廒内,“贮放驻防杭州满营暨省会绿营官兵俸粮及织造匠役月米之需”。为预备灾荒之年,每年大约会有五六千石余米存留在仓,“递年积算,即逾累万”。乾隆三十八年(1773),布政使王亶望将其中的3.5万石南粮按照每石1两6钱的折价易银出粜,所粜银两“解交司库报拨充饷”,化为省级经费,节省下来的3升存仓折耗米亦“按年报部留充地方水利工程及歉岁煮赈之需”。此后,一旦南粮省仓米石累积过2万,就依照此例执行。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14楼2024-06-25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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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朝同样在各省省城设立督粮道衙门,设立专门的督粮道库管理漕运经费,“专贮漕项银,凡漕项编入地征者,州县随地赋征解布政使司,布政使按数移解粮道,在本省则收贮道库。”南粮作为运军行月粮支用,是重要的漕项费用,与其他芦席折银等银两一并征解至粮道库,由粮道统一支用。湖南湘阴县的记载非常清晰:“盖自国初支充军饷,南粮一例改折,谓之南折。康熙以后,凡漕项银两案解粮道库,于是南折归并漕项曰南粮正耗折色。”记录在安徽歙县县志中的运军安家月粮南米“拨解督粮道漕项折征米数”亦证明了这个事实。这些漕项米银存储在督粮道库中,除漕运支用外,余下的耗米折银化为公费,如江安粮道漕项银每年额编两江总督衙门火药银、岁修执事银、两江总督衙门吏役工食纸张银等之用,乾隆十年甚至规定遇到漕项折征之年,由该督抚“因时调剂征收,以资办公”。概括而言,清政府废除南京留都之后,原本运往南京的供应又转化为运往省城的兵马钱粮和漕项费用,形成地方存留,彻底改变了南粮征解的性质,而南粮的折银以及由省直负责解运,彰显了清代财政体制鲜明的省级管理特点。于是,我们可以发现南粮在清中后期再次呈现出新的功用———乾隆二年规定各州县地方收养孤贫的经费均出自南粮。清政府将体恤孤贫这种地方公共事务的支出归入南粮项下,本质上就是对南粮由省级政府支配的一种认可,是留都财政功能地方化的体现,各直省由此在地方公共事务上有了可能和作为。其二,南京供应改归地方以后,重要性大大下降,明代本折色之争就此消弭,禁锢州县全部改折的最后一道障碍随之消失,清代南粮绝大部分甚至全部改折,且并入地丁征解,顺理成章。华亭县的记载显示,清政府在将南京各项供应归入地丁银内征收的同时,把原先本色征收秋粮(如南京光禄寺会同馆次白秔米)之八分改折并入地丁,余下两分仍以本色作为省城兵粮,无疑是明代赋役条鞭化进程的延续和扩展。江西省亦然,早在顺治六年,巡抚朱廷庆题定本地兵饷以“三分本色、七分折色”支放,基本上通行全省。当南粮无关京师供应,三分本色米也逐渐从原定的本色解运改为折银缴纳,继续并入地丁条鞭,如萍乡县邑人刘瑞贞于康熙二十四年(1685)以“户逋赋滞、滩浅运艰”为由,轻松将三分本色南米改折,归入地丁并纳。湖广黄安县的4000余石南粮,在康熙十四年被县人吴宏初同样以每石7钱之例永折,附入条编。这些南粮折银与地丁银一起统归直省藩司所管辖,方便各省级政府在其财政管理范围内灵活调配。如乾隆三十三年,湖北孝感等州县因灾蠲免南粮,武昌的满汉兵饷先由藩库所存地丁银内照数垫支,安徽省更是直接将额征南、屯米麦以折银1两附入地丁奏销案内统一造报考成。这种南粮折银并入地丁条鞭的趋势,不只是赋役层面的改变,对清代省级财政有着更为重大的意义和影响。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15楼2024-06-25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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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方面,南粮延续明代的条鞭传统,不仅与漕项银两合并解运,而且依然与北漕合征。如江西以每粮1石征收漕、南米若干会计;浙江南粮“向例随漕征纳”;乾隆二年再次强调浙江杭、嘉、湖三府南米“随同漕米于十月起一并征收,分别兑运解给,其催征南米各官于十一月初一日起至次年三月底,以六月计算应征月日,分数造册题销”。这种传统一直延续到同治时期,时人指出南粮、北漕并无实质差别:“南米一款科则,内系与漕粮统征,在上虽有征漕、征南之分,在下并无完漕、完南之别。自漕粮中有征不足数之米,即归入南粮,于夏间启征,概完折色。”南粮、北漕的合征以及南粮的高度折银化、地方化,深刻影响了清政府对待北漕的态度,他们不再像明代一样谨小慎微,而是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在省道衙门的调配下实现南粮、北漕互相抵兑,为清代财政打开了一扇明代未有的大门。江西省赣县和宁都县的兵米原则上是由南昌、瑞州、临江、吉安四府的南米供应,为节省路途耗费,顺治十三年开始,清政府将这四府南米抵作赣县、宁都的北漕运往省城交兑,原本两县的北漕则留作兵米。类似的处理在清代屡见不鲜,以致光绪《户部漕运全书》专门编定了一卷《改折抵兑》。南粮、北漕的相互抵兑,显然是两者渐次条鞭合征的一个缩影,是南京从明代留都到清代地方行省的重大改变所带来的现实效应。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16楼2024-06-25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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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80年代以后,研究视角的复杂多样,民间文献、档案等史料的大量发掘给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带来了不同以往的变化,更加符合中国历史发展客观规律的理论体系正在积极探索和建立之中。就明清史研究而言,曾经仅仅作为明末清初研究附论部分的明初历史研究和重新审视洪武体制开始呈现其特殊的意义。洪武时期定都南京,随着永乐北迁,南京仍然得以保留,作为留都与北京共存,无疑是研究洪武体制演变的重要视角,尤其是它的核心供应部分———南粮。南粮与北漕的本色、折色之争,以及其与北漕在赋役征解上的分与合均提供给我们一些重要线索。洪武时期大量漕粮供应南京,采取粮长民运的制度。永乐北迁之后,原有的洪武漕粮在两京制度之下重新分配,形成了南京和北京两套财政供应体制。北漕通过三次运法变化从制度规定上改由运军运输,南粮的运输体制并未发生根本改变,依旧民运至南京,两者分征分解。不过,在南粮北折和南京运军行粮支放方式的改变下,洪武粮长制度的运作开始发生变化。这种变化的轨迹并非是简单地向北漕体制看齐———采取军运,而是采取了针对粮长制度自身的策略调整,并且与北漕从分征分解逐渐开始转变为合征解运,进而实现了赋役条鞭化。这一系列变化的背后,不仅仅是洪武粮长制的问题,更是明代两京财政结构变动的折射。在两京财政的博弈中,我们可以一窥洪武祖制对于明代社会经济的影响。明初两京制度建立过程中,仍然保留了南京留都供应,随着赋役改革和北京财政的强烈需求,祖制被北京抛在脑后,通过本、折之分,将留存的南京财政转归为北京财政之用。为了自身利益,南京官员强调本色征解,不得不在权力劣势的情况下诉诸于祖制的庇护。祖制之争映射出的本、折色之论,不再是简单的粮食与折价的关系,而是两京财政之争,这提醒我们在讨论明代财财政性质时需要谨慎看待当时一些官员话语的真正含义。入清以后,南京的留都地位被废除,南粮改归地方省直粮道统辖,为南粮进一步并入地丁创造了条件。作为明代田赋征收中的一项本色,南粮逐渐从实物税收到用银缴纳的转变过程,是明清实物财政向货币财政转化趋势的一个缩影。清代沿袭了明代南粮、北漕合征的传统,两者相互抵兑,真正做到了不分轩轾。其中,部分南粮在清代转变为地方兵饷,与清代绿营、八旗驻防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表明南粮体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清代的南粮概念与明代相去甚远,公文中更多地称其为“南米”,而大部分清代档案记载的“南粮”转而成为江南地区运往北京漕粮的泛称,折射出南粮体制在明清两代的复杂性。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17楼2024-06-25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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