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想说的

二、你第四段的“想法”
重要的写在前面,虽然我们的想法不同,但你一整段完整阐述的想法我几乎都理解。唯有最后一句“不能认定44在这次违规中处于主责地位”我坚决不认同。整个一号弯事件,唯一确定违规的只有《内线后车出弯时没有给外线前车留一车宽》,33当时出赛道合规,而44在唯一确定的违规中要负全责。
三、你第一段的“确定的因素”
1、“全油门过弯过程中以更大的角度打方向不常见且会导致spin”,“不常见”是确定的,“会导致spin”是不确定的(后面第四详解);
2、“33没有内打躲避”是不确定的,如下图出赛道回赛道全程内打躲避。申明:弯中外抛研究方向盘角度是不科学的,动图只限反驳“确定的因素”;

3、“晚切弯或者V型线不是银石一号弯最佳的入弯线路”,一辆车时是确定的,双车并排攻防进行中是不确定的(后面第四详解);
4、“RB16B与W12提供的下压力差异并没有大到一号弯中允许的过弯速度差异能达到10km/h以上”,两车以完全相同的线路过弯时是确定的,然而事实是两车线路不同,所以是不确定的(后面第四详解)。
四、线路详解
不准确的近似线路,方便说明。

1、b段是你早切弯晚切弯的核心议题。b段转弯半径小于黑线路(你一直强调的),速度大于对应的黑线路(车载),33实际全油没有spin,是车手能力还是车辆能力我们无从得知。
2、c段转弯半径大于黑线路,b段都能比黑线路更抓地,c段更能,这是客观物理规律做决定的。
五、你三段的“诛心”
“车手不可能主动去做不符合自己利益的事”话是绝对正确的,但你对“符合自己利益的事”的判断归类就是诛心的,与代入视角一样是主观臆测,没有复杂诛心与简单诛心之分,诛心就是诛心。例:你认为“出赛道”不利,我们都不能知道33对利益的判断,只能知道实际情况是33出赛道获利了(位置主动与规则优势)。
六、杂项
重申:双车并排极限过弯时,去对比方向盘角度是极其不科学的。车手会不断地微调,轮胎会轻微滑移,车不可能对应方向盘指哪打哪。
如果你非要研究,送你两张截图。
入弯时:

出弯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