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者库人可以为官
正如前文所述,这种奴仆(指辛者库人)并不属于贱民奴婢。所以雍正以前,即使因罪罚入辛者库之人,也具有与原管领下辛者库人一样的入仕为官的权利。如正白旗满洲人徐元梦,就是康熙二十六年,因罪免死后”荷校三月、鞭百、入辛者库”之人,三十二年便授为内务府会计司员外郎,五十二年又提升为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二品官。此后才免隶内务府,“出辛者库,复旗籍”。雍正二年以后这种权利取消。“如令入辛者库,将此等人之子孙永不叙用、不许为官,一切考试、捐纳等处俱行禁止,登记在案!”这段话也说明,以前发入辛者库者,并没有剥夺其入仕为官的权利,所以雍正为加重惩罚,才增加了这项规定。此后,凡是发入辛者库之人,无论其原来在八旗何种组织中,其本身及子孙入仕为官的权利便被剥夺了。乾隆登基以后,这种惩罚有所改变,在大赦后不久曾发布如下谕旨:“旗人有因祖、父亏空及缘罪枷责并原案载有不准考试字样者,不准考试。其有曾经发遣及入辛者库赦回者,本身均不准考试”。这是说亏空者或缘罪者本身不准参加考试,其他子、孙则可以参加考试。
发入辛者库人之“子孙官至三品以上”,以及百龄升为协办大学士,不愿申请出内务府管领的事实,都说明了他们当时与其他旗人一样,可入仕为官,甚至升迁至宰相级的协办大学士。而嘉道时期的宗室奕赓所说的入辛者库“向例不许为官”,当是指犯罪者本人。以这句话来说明有清一代所有发入辛者库人身份地位之低下,是不确切的。另外,入辛者库之人还具有披甲食钱粮的权利。《八旗则例》规定:“自发遣处宽免撤回……并籍没家产人等之子,有愿当护军、马甲者,验看骑射,准其挑补”。所以,发入辛者库的旗人,虽然成了管领下奴仆,但其身份地位仍高于贱民奴婢、旗下家奴,后者之子孙后裔,是不具备入仕为官及挑取护军之权利的。